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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法律服務不抵觸社團例

2018-11-2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西)保安局局長早前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就律師倘為「民族黨」提供法律意見或會觸犯相關法例的疑問,署理政務司司長黃錦星昨日表示,在基本法和相關法規保障下,香港居民有權得到法律服務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有關保障與社團條例並無抵觸。至於個別情況是否觸犯法例,則因每宗個案牽涉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指稱,該條例訂明任何人向非法社團給予援助即屬犯罪,問及若有律師倘為「民族黨」提供法律意見會否觸犯相關法例。黃錦星表示,在基本法和相關法規保障下,香港居民有權得到法律服務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關保障與社團條例並無抵觸。

非法社團亦可尋法律意見

他續說,若一個社團被定為非法社團,有關社團在上訴或司法覆核的過程中尋求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原則上與社團條例無衝突。

區諾軒追問法律援助署署長倘批評「民族黨」的法援申請會否觸犯社團條例,黃錦星表示,不會回應假設性問題,但指法援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訂明的條件,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者,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他補充,任何人不論居住地或國籍,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在案情審查時,法援署會考慮案件的背景、現有證據和適用於該案件的法律原則,以決定應否批出法援,而法援亦只會批予能夠證明本身案件有合理理由進行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申請人。倘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民建聯議員張國鈞則問及政府有否方法禁止被取締的非法社團以個人身份派發非法單張,黃錦星回應指,每個情況不同,須視乎具體情況和證據,及按實際情況跟進,但重申政府在「港獨」問題上立場清晰,並強調「港獨」不符合基本法下的憲制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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