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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明確釋法權 判詞指不受約制

2018-12-1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壯)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惟終審法院早就對人大釋法權力有明確說法。而特區終院的多名法官在不同時期、不同案件的判詞中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中,多名法官已就釋法問題作出明確說法。李國能表示,憲法第六十七(四)條賦予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全國性法律的香港基本法。基本法亦於第一百五十八(一)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五十八(三)條規定,假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則法院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透過終審法院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因此,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有責任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李國能並強調,由第一百五十八(一)條賦予的釋法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梅師賢亦曾在「劉港榕案」判詞中指出,特區法院解釋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其實是獲人大常委會按照其所獲賦予的一般釋法權力授權獲得。他也指出,人大釋法的權力,是根據憲法第六十七(四)條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享有的一般和獨立釋法權。

他坦言,普通法制度下的律師可能會對上述結論感到奇怪,但強調這是在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內文和結構,並顧及基本法作為一項載錄於由中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兼作為香港特區憲法的特性後,所必然得出的結論。

此外,在2016年因「青症雙邪」梁頌恆和游蕙禎辱華播「獨」宣誓而引起的第五次釋法,「雙邪」在喪失議員資格一案中,亦曾在法庭挑戰人大釋法的權力,認為法庭「有責任宣佈該解釋無效」。

審理案件的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終院以前曾多次考慮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範圍、人大釋法的權力和該等解釋的效力,亦有多個相關判決,顯然已有權威性的裁定,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些原則。

至於「雙邪」方面當時質疑釋法等同「修法」,有損法治時,判詞亦指出,人大釋法包括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而該解釋是申明有關條文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該真確解釋對香港法庭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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