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不滿服刑期間其「招牌」長髮被剪短,前年就男囚犯剪髮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並勝訴,懲教署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改判懲教署上訴得直。上訴庭指,男性留短髮合乎香港傳統習俗,規定男囚犯剪髮不構成歧視。梁國雄不服,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惟昨被上訴庭駁回申請並須支付訟費。梁則在庭外揚言會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日頒下的裁決判詞指,獄中囚犯的自由必定會受到限制,亦須考慮紀律問題,即使剪髮規定適用於本港所有囚犯,亦不代表相關問題具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此梁國雄的申請未能符合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的門檻。
上訴庭:基於傳統 不算歧視
上訴庭判詞又重申,相關剪髮規限的設立,是基於傳統社會對男女外觀標準而制定,不算歧視,梁未能提出可供合理爭辯的終審上訴理據。因而駁回其上訴到終院的上訴申請許可,並要求梁國雄一方支付逾5.3萬元的訟費。
梁昨日早上到法庭領取判決書後,在庭外表示會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留有一頭長髮,並因此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至2014年經審訊裁決刑事毀壞和擾亂秩序罪成,判監4個星期,入獄後梁須按規定將一把長髮剪短。梁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規定男犯人必須剪短髮,但女犯人則獲豁免的工作守則,指規定涉性別歧視。高院法官區慶祥2017年1月頒下判詞,裁定「長毛」勝訴兼得訟費。懲教署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4月30日改判懲教署上訴得直,梁國雄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判詞指,男性留短髮合乎香港傳統習俗,而在囚者不論男女均受制於署方一些規定,例如女囚犯除可使用特定唇膏外,不能於服刑期間使用化妝品,因而規定男囚犯剪髮不構成歧視,又認為對囚犯的限制除了看基本法,還要考慮人權法案中訂明,囚犯須受到法律批准所施加的限制,故男囚犯有髮型限制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