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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例須修訂 豈容危害市民

2019-02-16

李家超:至少4案現無法處理 填補缺陷方彰顯公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西)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用「一次性的個案方式」,處理內地、台灣等地區移交逃犯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指出,現行法律上的嚴重缺陷和執行上的困難,修例不只要處理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一案,還要填補制度缺陷,讓公義得以彰顯,不讓嚴重罪犯可潛伏在香港,威脅其他巿民的人身安全,並透露目前有4宗類似的個案,如修例未獲通過,這些案件就不能處理,「試問我們是否要容許一個在外地殺人,或性侵犯兒童、強姦等逃犯,跟市民每天一同生活在香港,而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呢?」

香港潘姓少女懷疑到台灣旅行時被男友殺害,惟台港並無疑犯移交協議,無法將疑犯從香港移交到台灣受審。為此,特區政府建議就現行《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出修訂建議。

申證明抓人移交 免打草驚蛇

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解釋,特區政府在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做法後,由以往先經立法會討論,改為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臨時拘捕行動及移交請求,在不驚動逃犯、不影響日後可能進行的審訊下,由香港法院聆訊及裁決是否批准移交逃犯。目標是在今個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他指出,是次建議的觸發點是該宗台灣兇殺案,反映現有的制度不能夠讓特區政府處理台灣方面提出法律協助及移送嫌疑人的請求,凸顯了法律上的嚴重缺陷和執行上的困難。

逾百地區有排傾 修例需先行

目前,香港僅和20個國家及地區簽署了移交逃犯協議的安排,而未簽長期協議的國家及地區超過百多個,該缺陷可以隨時發生在目前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故今次的修訂建議不單是處理台灣殺人案,而是在未有長期協議前,先處理這個法律缺陷,填補這方面的空白和缺陷。

李家超強調,特區政府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出現同樣問題時置之不理。「到時又再提交(修例)、重複這個過程,令我們真真正正保障不到市民安全。」這個法律缺陷,既不能夠彰顯公義,不能夠紓解死者家屬的悲痛,更令嚴重罪犯可潛伏在香港,威脅其他巿民的人身安全。

他透露,目前有另外3宗港人在港涉嫌干犯殺人案件後逃往內地或海外,及一宗港人在海外涉嫌干犯綁架罪案件,而這類疑犯「將每日與我們一起住在香港,故我必須處理相關安全風險及法律與秩序的問題」。修訂法例,既是要履行公義,更重要的是確保香港巿民不會受到罪犯潛逃到香港或潛伏在香港所帶來的安全威脅。

李家超問道:「試問我們是否容許一個在外地殺人、或性侵犯兒童、或強姦等的逃犯,與巿民每天一齊生活在香港,而威脅巿民的人身安全呢?」

他坦言,特區政府原本可選擇不處理,甚至比現時向議員解釋新安排更容易,但他的良心並不容許這樣做,故特區政府必須修例,避免日後再有在其他地方犯案的港人潛伏香港,繼續威脅市民安全。

參照英國加國 非憑空創造

李家超強調,特區政府審視了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法例,特別是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才提出目前的建議,「不是我們自己新創造出來的。」

他舉例說,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以正式啟動程序的建議,是參照了英國由內務大臣、或加拿大外交部部長簽發證明書的做法,「我們希望用同一個標準,去處理未有跟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會以個案的形式,去處理類似譬如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些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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