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社署曲解「同居男女」 提司法覆核索賠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同居男女是否等於已婚夫婦?一名與女友同居的退休長者,2017年65歲時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但因拒絕申報同居女友資產而不獲處理。他不服社署將「同居人士」視作「配偶」的決定,前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社署將「同居男女」曲解為「已婚夫婦」,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社署的決定及作出賠償。
申請人包國灝(66歲),報住九龍斧山道宏景花園一單位。入稟狀指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早年曾結婚,但在1985年離婚,1989年退休,2017年初開始與一名女子同居,但兩人未有結婚,各自財政獨立。同年他滿65歲時,向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他在申請表格的「居住狀況」欄中申報與另一人同居並「寄住」該人家中,「申請人與配偶的每月收入資產價值」一欄只填寫自己的收入資料。
社署其後與申請人會面,要求提供同居女伴的財政資料,指根據署方內部指引,「同居人士」亦會被視作「配偶」處理,故無論是已婚或同居,均須向署方提供「配偶」的財政資料,亦不接納申請人聲稱與同居女友財政獨立的說法,認為同住即通常意味雙方在財政上以某種形式「互相依賴」。
不同意「同居」視作「配偶」
包不同意社署將「同居人士」視作「配偶」的決定,曾去信質疑署方曲解「同居男女」定義,及不合理地執行政策,侵犯他的福利權及同居女友私隱。
社署對包的回覆指,僅重申署方須考慮他的同居者之入息和資產,並在去年11月向包表明未就其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作最終決定,但若沒有所需資料,將無法繼續審批程序。
包的入稟狀質疑,按正常字面理解,單單「同居」並不算「配偶」。指根據《家居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同居關係一方」並不包括配偶。
另上訴庭和終審法院的案例亦曾表明,婚姻有特殊地位,比情侶關係更進一步。遂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署方拒絕處理其「長者生活津貼」申請的決定及作出賠償,社署應將他的個案當成單身人士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