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美國隊長」容偉業,以及李諾文、林傲軒共4人,被控2016年農曆年初一深夜至年初二清晨的「旺暴」案中,在砵蘭街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等7宗罪,案經67天審訊,昨在高院由法官黃崇厚開始引導陪審團,指市民擁有集會自由的權利,但必須建基於「和平」和「法律」規管之上,陪審團應把政治理念、情緒、對被告的印象和看法拋諸腦後,毋須考慮他們背後的任何政治信念,只須考慮案中證據是否有意圖擾亂秩序。
黃官在引導4男5女組成的陪審團時,首先指出陪審團毋須理會審訊期間法官曾對某些事實流露的個人意見,可當「冇聽過」。又提醒陪審團勿因對個別被告的看法而影響本案裁決。
引導陪審團只睇證據
就「非法集結」罪行方面,黃官指香港市民享有和平集會、示威及遊行權利,但有關「權利」是建基於「和平」及受法律規管,警方亦有責任保障在場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黃官進一步解釋稱,「非法集結」是指3個人或以上有茼@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行為,導致在場者感到害怕、或擔心社會安寧遭受破壞。又指就算現場本身屬於「和平集會」,也有機會變質。例如「球場都可能會因為球迷而暴動,嘉年華都會有罪案發生,有老有少鼣鶡X亦可以因有人用武而變質。」
黃官續稱,針對容偉業所面對的一項非法集結罪,控方須完全證明當時包括容有3人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他們有共同目的妨礙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而行為是具有挑撥、威嚇和侮辱性的,和有機會使公眾感到害怕。黃官又補充指,集結的人不需互相結識,他們可以透過默契與對方有共同目的。
至於「擾亂秩序」方面,黃官提出多種說法反駁錯誤觀念。包括有律師提出在沒有秩序的地方作出擾亂行為不構成擾亂秩序。黃官澄清指,即使在秩序已失的環境下若有人「火上加油」,令秩序變得更亂,也會構成罪行。
料下周一退庭商議裁決
黃官提醒陪審團,倘若被告有合理理由證明自己真誠相信或誤會自己的行為不會構成嚴重後果,罪名是不會成立。而針對所有被告共同面對的「暴動」罪,其與「非法集結」的不同之處,是「暴動」須有證據顯示社會安寧遭受破壞。
聆訊今日繼續,預計陪審團下周一(18日)可以退庭商議裁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