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忍光(前左一)出席《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召開第四次會議。反對派不斷就「侮辱」國歌的定義「鑽牛角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發言時則指出,根據法案第七條,就侮辱行為的界定,須具備是否有意圖及企圖,並且公開作出篡改或侮辱行為,規定相當清晰,門檻也很高,亦配合普通法的法系要求,毋須過分擔心。
周浩鼎指出,按他個人對條文的理解,若有一些篡改國歌的行為,亦非即屬違法,當中還須檢視是否有「故意侮辱」國歌的意圖,再向外發佈,這才算觸犯法例。
他續說,從條例的行文原則,如在不經意傳了一些侮辱國歌的資訊,並未觸犯了法例,故外界不用過分憂慮,有關門檻亦很高。
非不尊重便受罰
周浩鼎又指出,以目前的條文看,國歌條例的處理都是較寬鬆,並非單以不尊重,便需要受罰,除不尊重之外,還須加入故意侮辱國歌,才算觸犯刑事條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時表示,周浩鼎的理解很正確,一般性行為,會透過教育宣傳方式,讓公眾知道,若在奏唱國歌的場合,只要肅立,有適切尊重,已經是合適的行為。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指出,肅立兩字應該有一個清楚的界定,例如肅立之後,雙手應如何放,如果有人把手放在胸前交叉,明顯是不尊重的舉動,詢問當局會如何處理。鄧忍光表示,雖然國歌條例草案第四條有肅立和舉止莊重的要求,但有關條文旨在體現全國性法律精神及立法原意,即引導和規範並重,而奏唱國歌禮儀屬引導部分,意味有關要求重教育意義,而沒有刑責、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