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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會老屈法無保障 炮製「漏洞」抹黑修例

2019-03-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近日接連發表對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其論調被指與反對派政黨同出一轍。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昨日稱,《逃犯條例》不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普通法下疑犯獲公平審訊等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庭對疑犯的人權保障把關受局限。」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無論是內地或是香港的法律,已經對嫌疑人有充足的法律保障,反對派完全是在斷章取義,試圖誤導公眾。他們又質問反對派:「如果現行《逃犯條例》真的有此『漏洞』,他們為什麼到現在才開聲?」

石書銘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稱,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庭在處理移交安排時,只需考慮「形式上」是否滿足條例的規定,包括指控在兩地皆為罪行,刑期至少12個月,及有表面證據,「法庭只需要剔這些格仔就可」。

他雖承認法例要求不得在涉及政治、宗教、種族迫害,或者存在一罪兩審等事由的情況下移交疑犯,但他「擔心」把關不完善,因為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普通法》下,保障了疑犯獲公平審訊、有律師代表和盡快受審等權利,惟這些權利並不包括在現行的《逃犯條例》內,「所以法庭把關受局限。」

兩地足夠條例保疑犯人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上述權利在內地的成文法中已有明確的保障。其中,《刑事訴訟法》總則第一條至第十七條、國家憲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等法律明文規定保障公平審訊、程序正義。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保障疑犯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辯護人,為疑犯辯解及維護其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則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的期限、第二百零二條明確規定一審程序審限、二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二審程序審限,在及時審訊方面比香港更先進、審判歷時更短。事實上,內地已經有足夠的法例保障疑犯的權利。

反對派「挖洞」攻擊法治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批評,反對派的法律界中人在討論修例時已經有「政治前設」,就是不相信自己的國家,不單危言聳聽,抹黑攻擊特區政府會濫權,更肆意攻擊香港良好法治和獨立的司法制度。

他質問道,《逃犯條例》已運作多年,「這些人有沒有找到政府濫權的例子?又或法庭沒有依法、依程序保障被移交者權利的例子?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漏洞』的話,為何他們不一早提出呢?」

飯民扭曲事實誤導港人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反對派是在斷章取義,歪曲事實,試圖誤導全港市民。根據《逃犯條例》第十二(4)、(5)條的規定,疑犯在申請人身保護令,原訟法庭即可收取關於行使其在第五條下的司法管轄權的其他證據,並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命令將該人釋放。

他續說,在香港的普通法系,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例保障了疑犯的權利、人身自由、安全和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等。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庭一直由專業、獨立的法官把關,確保每名被告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反對派的質疑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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