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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談戀愛談到「搞出人命」

2019-04-01

潘國森

本地廣府俗語有所謂「搞出人命」,一般用來形容熱戀男女未結婚而「先做夫妻」(即「婚前性行為」),卻沒有做妥「防禦工事」(避孕之謂也)、或避孕失敗而意外懷孕。這個「搞」字很常用、也很好用,不認真的、無計劃的、很隨性地做的事,都可以說成是「搞」。懷孕,當然就是製造出新生命了。

青年男女(包括中學生、大學生在內)戀愛了,下一步要做什麼?半個世紀前的香港,當然是結婚組織新家庭,然後生兒育女了。結婚這回事,是人類社會的發明,我們下文還要再深入講論。結了婚就要「做夫妻」囉,「做了夫妻」就會生兒育女囉。這「做夫妻」算是「委婉語」,學名是「性交」,也有叫「做愛」,文雅一點叫「行房」、叫「敦倫」。

當然,這樣戀愛、結婚、「做夫妻」、生兒育女的次序是半個世紀前的常理常情常態。今天鼓吹「家長不應打壓中學生子女談戀愛」的社會科學家、社會工作者、西醫(尤其是精神病醫生)等的「專家」,都不甚詳解戀愛之後,還有些什麼事情要做、還有些什麼事情可以做。

若按當前香港社會風氣,談戀愛不必與結婚掛u(男女雙方在一起享受戀愛就好);性交也不必與談戀愛或結婚掛u(大家瓦合瓦散,可以享受性愛而不負家庭責任就好);戀愛、結婚、性交都不必與生兒育女掛u(養育下一代責任太重,何必自招麻煩?結婚也就享受二人世界到死就好)。以上種種,都沒有絕對的對與錯,都該由個人的人生觀、價值觀去決定。若有小朋友(三十來歲以下的都算)來問潘老人家的意見,我老人家也只會從學理上解釋各種價值觀背後的人生哲學。

只因為先前有從事性教育工作的青年朋友問我意見,我覺得我們向中學生解釋「戀愛的意義」時,應該要「愛情」、「婚姻」、「性交」、「生兒育女」四大項來個「眉毛鬍子一把抓」,才算是為了學生小朋友的利益虓Q。

「婚前性行為」這回事,潘某人雖然被江湖上當為「封建思想吃人禮教的代表」,倒不完全反對,再說我也沒有這個權力。現代社會青少年的求學時期愈來愈長,大學畢業之後再努力工作幾年以打好事業基礎,人到差不多三十歲了!到了這個年紀,不管拍拖不拍拖、拍過多少次拖,很難全部都不去「未拜堂先做夫妻」,如果硬板一塊地將「婚前性行為」當為嚴重罪過或失德,未免太過不近人情了。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一八七二至一九七零)就曾提出,應該讓大學生自由享受婚前性行為!這個說法今天看來非常「保守」,不過我們要考量他所處的時空,在他青壯年的時候,歐美經濟發達國家都盛行早婚,青年男女如果不上大學,甚至不上中學,許多人二十歲前就已經成家立室、子女成群了。

先前香港有二十歲上下的一男一女同遊台灣,結果只有男的回來,女的則客死異鄉。據環境證據顯示,男方辣手摧花的嫌疑甚大。為什麼因愛生恨?原來女方懷孕,或有迫婚之舉吧?死因就是「婚前性行為」和雙方對戀愛有不同理解吧!這樣「搞出人命」竟是一屍兩命!

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愛情與婚姻再定義〉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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