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上文談到一對香港青年男女結伴同遊台灣,結果男的單人匹馬回家、女的則不知所終。事後台灣警方尋回女死者遺體,驗屍後發現已懷身孕、一屍兩命。初步偵查認定男友嫌疑最大。因為台港兩地沒有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以男方擅取女方信用卡消費的盜竊罪名拘控。案件牽涉的疑犯引渡問題,近日鬧到滿城風雨,卻不是筆者關心的方向,我們還是談一談女方究竟有何「過錯」,令到有人要辣手摧花?
局外人只能夠依照有限的證據去「重組案情」,「死因」必然源於輕率的「婚前性行為」!青年男女談戀愛,若不去享受「婚前性行為」,何來「少女未婚懷孕」?若不懷孕,何致情海起波瀾?我們可以初步假定,女方告知男方自己懷孕,然後因為「善後問題」引發爭執,然後有人死亡、有人逃亡,然後就是發現遺體和有人疑似棄屍後離台回港。
還是回到筆者前面提及的四部曲:談戀愛、結婚、性交、生育。踏入二十一世紀今天的香港,這個老舊習俗已經式微。許多人談戀愛之後,於後三步選擇執行,有人不生育,有人不結婚,甚或既不結婚又不生育,至於不性交的,恐怕只有一小撮「黃昏戀」才會發生。
於是,我們可以很順理成章地向中學生介紹,「談戀愛」最終會導致以上三件事都可能發生,不過,以性交的可能最大而且來得最快!
筆者還是要說一句:「女死者意外懷孕,罪不至死!」
現在根據雙方的行為推斷,我們可以假定女方在懷孕之後,應該會要求男方「負責」些什麼事。看官可能會質疑,潘老頭躲在床底聽到兩人對話嗎?當然不!只不過用最簡單的「逆向思維」就知。假如女方擔保不迫婚、若打胎亦不討醫療費、生下來也不求問奶粉錢,再加男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完全不要求男方「負責」任何事。那麼男方還有要動殺機的理由嗎?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女方必有迫婚之舉,才有自招殺身之禍!
疑兇和死者都是二十歲上下的年紀,三、五年前則仍是中學生的年齡。當年他們開始「拍拖」之前,接受過些什麼「愛情教育」?鼓吹「家長不要打壓中學生拍拖」的社會科學家、社會工作者、精神病醫生有沒有提醒過中學生,「拍拖」後長則數年、短則數月數周之內,雙方就要面對是否有「婚前性行為」的考慮了!
當年那位小女孩告訴筆者要「拍拖」時,「潘老人家」第一句就在問:「玩還是認真?」現在回想,不得不自吹自擂,鄙人真是個「智慧老人」了!我當然不必「打開天窗說亮話」的問:「要不要婚前性行為?」我說的「認真」是指有打算結婚;「玩」就是沒有打算結婚。
現在又再回到「一屍兩命案」,合理推論必然是女死者「拍拖」是有意結婚和生育;而男方「拍拖」的終極目的就只是「性交」,他未打算跟現時的「性交對手」(sex partner)結婚、更莫說做爸爸了!
以下結案陳詞:女死者的第一死因是「輕率的婚前性行為」;第二死因是「男女雙方沒有對於『拍拖所為何事』達成共識」;第三死因恐怕就是「迫婚」了。
「中學生應否拍拖?」
請記住:「專家」不必理會拍拖中學生的死活,還是聽「潘老人家」說法吧! ■〈愛情與婚姻再定義〉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