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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如廁男獲撤控放生

2019-04-11
■被告李詠培獲撤銷4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改簽保及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李詠培獲撤銷4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改簽保及守行為方式處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協和小學叩門試題外洩案歷時5年,特區終審法院上周四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判詞確立使用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再控被形容是「萬能key」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有關判決影響深遠,事隔7天即在下級法院聆訊浮現,昨首次有涉及同一罪名的一宗偷拍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令律政司「方寸大亂」。律政司終因檢控立場兩天內「出爾反爾」四度轉恁A在法庭拒絕押後案件下,同意撤銷被告4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認罪後5天 協和案頒判詞

首宗「受惠」協和小學案終極裁決的男被告李詠培(30歲),報稱任職教學助理。他被指2015年11月在旺角朗豪坊男廁格內,企圖偷拍隔鄰廁格另一名男子如廁,惟被事主即場發現及報警,警員其後在他的手提電話及手提電腦內,發現藏有其他事主的淫褻照片及影片。惟被告時隔兩年,至去年5月才被警方落案起訴4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至去年8月,被告認罪後僅5天,高院就協和小學叩門試題外洩上訴案頒下判詞,被告遂申請推翻答辯,案件經多次押後直至昨晨再提訊。

昨晨一開庭,律政司一方律師即提出要求申請將案件再押後,指特區終審法院上周四(本月4日)在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中,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只可以告人取用他人電腦,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不算犯法,因應法院的最新詮釋,需更多時間重新審視受害人證供,以改控被告其他罪名。

裁判官陳炳宙則指,控方早在數月前已經以終審法院即將有裁決為由申請將案件押後,控辯雙方都可預見終院的裁決「唔係黑就係白」,即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一係得,一係唔得」,控方可以選擇的不外乎是「照告」,或改控「遊蕩」或「有違公德」罪,甚至「撤控」。質問控方為何不一早考慮好。

此外,陳官又留意到,控方在前晚已首次轉悁V辯方提出守行為條件,但到昨天早上開庭時卻又突然轉悒蚑訇N案件押後,似乎是「出爾反爾」。另外由於本案被告由被捕至今已拖延3年半,陳官直言法庭在尊重受害人意見及保障被告利益之間要取得平衡,有責任避免案件進一步延誤,基於公義原則,決定不批准押後。

律政司一方聽言即又第三度轉恁A擬改為提出維持原有控罪及排期審訊。陳官遂批評控方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並提醒控方「現實囍瓞{呢件案」,指就算最終改以其他控罪成功令被告入罪,法庭量刑時亦可能只判象徵式刑罰,量刑結果或與所耗公帑和對被告造成的壓迫感不成正比。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亦批評律政司一方「出爾反爾」、「方針大亂」。

休庭約1小時後,控方最終第四度轉恁A決定對被告的4項控罪不提證供起訴,改以被告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處理。

裁判官隨即宣佈對被告撤銷控罪,被告須簽守行為12個月及自簽2,000元擔保,但控方需支付辯方部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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