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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再審 撤兩罪改刑五年

2019-04-11
■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右一)等再審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圖為庭審現場。 新華社■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右一)等再審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圖為庭審現場。 新華社

最高法:落實產權保護 有錯必糾取信於民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昨日對原審被告人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其所犯兩項罪名予以撤銷,對第三項罪名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等六人無罪。審判長裴顯鼎當庭宣佈,顧雛軍等本人及親屬可在宣判後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業內人士認為,此案再審是落實中央加強產權保護的典型範例,以「有錯必糾」的實際行動取信於民。

最高法再審認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此外,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鑒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

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庭最後宣判,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審判長裴顯鼎還當庭宣佈,顧雛軍等本人及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可在宣判後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一審獲刑十年 2012年提前出獄

作為知名民營企業家,顧雛軍在企業擴張高峰時期突然獲刑,並在出獄之後一直高調喊冤,涉及其中的國企改革、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使得顧雛軍案一直以來備受關注。

今年60歲的顧雛軍從生產製冷劑起家,其一手創辦的格林柯爾集團在20世紀初曾是香港創業板的明星公司,一度成為香港創業板盈利狀元,並成為內地製冷業巨頭。2004年8月,經濟學家郎咸平質疑其在收購科龍、美菱等4家公司過程中,使用欺騙手段侵吞國有資產,引爆轟動一時的「郎顧之爭」。2005年9月顧雛軍被正式逮捕,2008年因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一審獲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顧雛軍提前出獄,走上申訴道路。兩年後,廣東省高院受理了顧雛軍的申訴請求,但該案一再延期,沒有進展。2017年12月,最高法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宗重大涉產權案件,對顧雛軍案啟動再審。

中國在2016年底出台《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將「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案再審是落實中央加強產權保護的典型範例,以「有錯必糾」的實際行動取信於民,「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彰顯了公平正義,又引導企業家敬畏法律,不踩紅線,遵紀守法搞經營,合法合規謀發展。」顧雛軍亦在此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正義來得晚一點,但終於還是來了。」

顧雛軍案始末

2002年 格林柯爾集團收購內地知名家電廠家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間 格林柯爾董事長顧雛軍通過旗下公司,連續收購美菱電器、亞星客車、襄陽軸承、商丘冰熊等國有企業。

2004年8月 經濟學家郎咸平對顧雛軍的併購行為提出質疑,稱其大量挪用科龍電器的現金流完成各項收購,引爆「郎顧之爭」 。

2005年 中國證監會立案對顧雛軍展開調查;同年9月,顧雛軍正式被捕。

2008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判處顧雛軍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680萬元人民幣。

2009年4月10日 廣東省高院發出《刑事裁定書》,對顧雛軍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 顧雛軍提前出獄。

2017年12月 最高法公佈對顧雛軍案啟動再審。

2019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顧雛軍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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