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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陶僭建水池罰款兩萬

2019-04-24
■案中被指屬僭建在別墅花園的水池。電視圖片■案中被指屬僭建在別墅花園的水池。電視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潘樂陶位於屯門的獨立屋涉嫌僭建一個水池,裁判官昨裁決指涉案水池雖不影響別墅的結構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屬永久擺放,屬法例規管的「建築工程」,裁定潘樂陶罪名成立,罰款兩萬元。

辯方律師在庭外指,會研究判詞後決定是否上訴。

現年78歲潘樂陶,被控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3號屋的擁有人,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造一個體積約14.4立方米的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告上月27日被法庭裁定一項非法僭建罪名表證成立,但昨日沒有到庭應訊。

辯方大律師麥劍祺解釋指潘生因病入院,未能出庭。

官認同水池無礙大宅結構

署任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潘面對的是傳票控罪,並非一定要到庭,故可在潘不在庭之下宣讀裁決。他指本案惟一爭議點在於涉案水池是否法例規管的「建築工程」。他認同辯方所指,水池對大宅結構安全沒有影響,但強調即使水池不影響安全,亦不代表不是「建築工程」。

另一個考慮因素,則是水池究竟是否屬永久構築物。辯方指涉案水池實際是個「水中跑步機」,構造上形同放在地上的大水袋,猶如金魚街賣魚的袋,不是固定裝置,談不上是「建築工程」或「構築物」。

蘇官反駁指,該水池佔據花園總面積的15%,注滿水後重達14公噸,明顯有一定大小、重量和水壓。

此外,水池坐落的地面未有鋪上地板,假如移動水池便需重新鋪設,並且要花費人力、物力和時間,故此相信水池在一定程度上屬「永久擺放」,而即使可移動,也可是「構築物」,因而認為水池屬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工程」,須獲得屋宇署批准才可興建,裁定潘樂陶罪名成立。

麥大狀求情指,潘樂陶是本地和國際工程界領袖和翹楚,獲獎無數,更致力推進本地環境工程發展,獲特區政府銅紫荊星章殊榮,又曾擔任工程師學會會長以及若干公職,並向香港科技大學捐贈1億元。

麥大狀續指,既然法庭裁定涉案水池不削弱別墅結構安全,完全沒有風險,因此只屬「技術性定罪」。被告沒有案底,所犯的只是「小錯誤」,並非刻意違法,認為罰款已足夠。

蘇官最終接納辯方求情,判處潘樂陶罰款兩萬元,並須在14天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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