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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重點

2019-04-25

■雖然「佔領」地點有所不同,但「佔中」三人只是改變了計劃,而非放棄計劃

■8名被告都不曾表達過任何悔意

■所謂悔意並不是要被告放棄政治信念或訴求,而是被告應就自己對公眾所造成的不便與苦難表達悔意

■公眾理應得到被告的道歉,但有關道歉從未出現

■「佔中」三人衡量其「公民抗命」是否合理的標準完全錯誤

■雖然不可能將「佔領」日數和人數分攤成各被告的責任,但被告煽動的意圖會造成公眾妨擾,而事實上亦出現了公眾妨擾

■催淚彈是在被告都已作出煽動言行後才使用,不是催淚彈令更多人出來,而是被告沒有預視到使用催淚彈對「佔領」行動的影響

■「佔中」三人早已看到「佔領」對公眾造成的不便,但他們至2014年12月2日前,始終沒有退出

■9被告只顧自己的意向,沒有注意到市民要使用有關幹道去工作謀生,他們的「犧牲」行為除了要自己付出代價,也要市民去付出代價

■在廣泛而必要的調查下,檢控時間並無不合理延遲,亦無對被告造成不公

■被告所造成的公眾妨擾,在被堵塞的幹道數目、持續時間、參與人數和公眾所受的損害而言,均非常嚴重,超越所有此前的判例

■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對大多數被告而言都不能反映其罪責,只有監禁是適合的懲罰

資料來源︰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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