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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嚴打噪音 街坊可做證人

2019-04-26
■康文署擬修改《遊樂場地規例》,令任何人可任控方證人,減低執法困難。圖為屯門公園。 資料圖片■康文署擬修改《遊樂場地規例》,令任何人可任控方證人,減低執法困難。圖為屯門公園。 資料圖片

原只限「場地用家」作證 康文署倡對條例作簡單修訂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費小燁)不時有市民投訴有團體於公園內唱歌造成噪音,影響生活。康文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雖已採取多項噪音管制措施,但仍有公眾遊樂場地受噪音困擾,因此建議修改《遊樂場地規例》,將該例內有關由「使用場地的人」擔任控方證人的規定,修改為「任何其他人」,令附近居民或公園管理員等任何人也可擔任控方證人,減低執法困難。康文署期望於本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提交修訂建議 ,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政府訂立音量限制等客觀標準,同時採用累進式定額罰款以加強阻嚇力。

目前不少市民在公眾遊樂場地跳「廣場舞」,伴樂聲量過大,附近街坊想投訴,甚至肯做證人,但原來他們不合資格做證人。

員工單憑觀察 接投訴難執法

康文署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該署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一三二BC 章)管理公眾遊樂場地。根據該例,康文署須證實有「使用場地的人」受到煩擾,而該名「使用場地的人」一般須擔任控方證人,該署才能對轄下場地內的噪音滋擾採取行動。

由於康文署的管理員及附近居民並不被視為「使用場地的人」,因此除非有使用場地的人士願意及能挺身擔任控方證人,否則康文署不能單憑員工的觀察,或接獲的投訴而展開或採取執法行動。

為堵塞該漏洞,康文署建議針對條例作出簡單修訂,以「任何其他人」取代條例中的「使用場地的人」。

該署相信有關修訂將有助推動市民在公眾遊樂場地作出負責任和檢點的行為,並阻嚇有人不負責任地使用揚聲器及類似設備,對其他使用公園人士、附近居民或公園管理員造成煩擾。

根據該修訂建議,如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及「任何其他人」(特別是附近居民)受到噪音煩擾,均可為康文署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文件指出,現行做法下,康文署一向都會在有關活動不造成安全或衛生問題,或引起令人難以接受的滋擾大前提下,酌情彈性處理,讓不同人士享用公眾休憩用地。

文件指出,康文署不時於轄下一些公眾遊樂場地發現有人進行歌唱活動,部分曲藝團體會使用揚聲器或擴音器發出過量噪音,對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

雖然康文署已採取多項噪音管制措施,例如劃定適當範圍供進行歌唱活動、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增加人手監察歌唱活動及於指定公園訂定場地守則規管揚聲器的使用等,但少數場地仍有噪音問題。

劉國勳建議設音量限制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的會議上討論有關議題。若有關建議可通過,將來不論是康文署的公園、沙灘等位置的使用者亦須遵照有關規定。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對修例表示歡迎,建議政府訂立音量限制等客觀標準,並設禁用擴音器的區域及採用累進式定額罰款,以加強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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