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指在案發當天分別企圖誤導高級警員劉樹生及警署警長方志強,訛稱女事主是因哮喘病而求診。
12項「沒有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
指沒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備存登記冊,並沒有以指定格式記錄有關被告獲得或由被告供應他人的12種危險藥物。
7項「沒有以附表1指明的格式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
指沒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的指明格式,即按年月日先後次序,記錄有關被告獲得或由被告供應他人的7種危險藥物。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2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指在案發當天分別企圖誤導高級警員劉樹生及警署警長方志強,訛稱女事主是因哮喘病而求診。
12項「沒有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
指沒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備存登記冊,並沒有以指定格式記錄有關被告獲得或由被告供應他人的12種危險藥物。
7項「沒有以附表1指明的格式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
指沒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的指明格式,即按年月日先後次序,記錄有關被告獲得或由被告供應他人的7種危險藥物。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