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顏倫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下稱「物監局」)計劃在今年立法會休會前,提交《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目標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行。局方建議公司牌照每年費用為6,000元,經理級個人牌照為每年1,200元,主任級個人牌照為每年400元,認為收費不高,不會增加住戶額外管理費。
物監局擬立會休會前提交
物監局主席謝偉銓昨解釋,物管條例為物業管理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分別為「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俗稱經理級)及「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俗稱主任級)。持牌物管公司如管理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全職聘用至少1名經理級及1名主任級持牌物業管理人;1,501個至3,000個單位則聘用1名經理級及2名主任級持牌物業管理人;3,001個單位至4,500個單位則增至2名經理級及3名主任級;4,501個至6,000個單位則需2名經理級及4名主任級等。
此外,附屬法例涉及七類管理服務,分別是管理、清潔、維修、財務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服務。倘物管公司提供多於上述一項服務,物管公司便須有持牌人。
物監局建議公司牌照每年費用為6,000元,經理級個人牌照為每年為1,200元,主任級個人牌照為每年400元。有團體擔心發牌制度會令住戶管理費增加,謝偉銓認為對管理費的影響十分輕微,他舉例一個1,500個單位屋苑,每年牌費為7,600元,即每個單位每年支付5元,折算每月少於1元。
至於業主立案法團等業主組織,若自管少於1,500個單位,不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但如果自管1,501個單位或以上,若涉及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範疇便需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由實施發牌制度當日起設3年過渡期,不硬性規定公司及管理人領有牌照。謝偉銓說,發牌制度是針對業界良莠不齊情況,但過渡期後若無牌照提供會被起訴,最高罰50萬元及2年監禁。一旦物管公司違反牌照守則,將分發警告信、停牌、甚至釘牌等;亦會設獨立委員會去調查相關指控,物業管理公司不滿的話,可再向政府認可的上訴委員會內處理。
「紅褲仔」可獲臨時牌照
現時已投身物業管理的人士,要符合相關學歷和工作經驗取得牌照,3年過渡期內如未符學歷或專業資格準則,但有一定年資,「紅褲仔」出身的從業員,可獲發臨時牌照,只要在持有臨時牌照的3年內完成指定進修課程,便可豁免學歷和專業資格申請正式牌照。換言之前後有約6年時間申請正式牌照。管理局希望課程得政府持續進修基金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