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副刊 > 正文

【琴台客聚】法律界「賢達」集體失憶?

2019-06-10

潘國森

專業翻譯許多時要遵守「詞無定譯」的大原則。筆者除英語之外,未通任何一門外語,所以只能拿中英雙語做介紹。不論漢語英語,許多字詞經常可以有褒貶兩義,理解和翻譯時必須按上文下理、也就是所謂「語言環境」(語境)綜合評斷。名詞翻譯尤須審慎,若有一字之不善,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近年香港有許多「親反對派」的法律界、政界的「賢達」和大學教師,都不約而同指稱香港在英佔殖民時代行「三權分立制」。初聆此說時實在大吃一驚!筆者是「六零後」,小時候只知「行政立法兩局」是港督的顧問,立法局從來沒有制衡港督的職能。

近日常有盲撐香港反對派的小朋友到筆者在社交媒體的賬號「踢館」,有人留言批評筆者「只是中文好」、「法律不應評論」、「政治學也不應評論」......怪哉!自稱為香港人「爭取民主」的朋友,怎麼會忽然忘記了「說好要有的言論自由」呢!

其實筆者在回歸前還學過一點「不列顛憲法學」(British Constitution Law),因為當年事情多,上了課而缺席考試。如果用「重學歷主義」思維,也可以罵「潘國森不懂法律」,不過我永遠記得來自英國布里斯托大學(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老師千叮萬囑,強調英國的政制不是「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而是「Separation of Functions」!因為回歸後有大法官、大律師、律師、法學院教師一起大合唱,許多香港人根本不知有「Separation of Functions」,這個重要憲法學概念在香港自然沒有什麼中譯可言,筆者按照事實,建議譯為「三權分工」。

據聞回歸後在香港學法律的年輕朋友不必修「不列顛憲法學」而改修《基本法》,如果老師錯講「香港向來行三權分立制」,實在非常不幸!有時筆者會想,今天一面倒的老法官、老律師、老教授,當年是怎樣在「不列顛憲法學」這門課合格過關?

整個港英時代,英國最高法院都是國會上議院的樞密院(Privy Council),「老香港」都聽說過的「上訴到樞密院」的說法。獨立於國會的英國最高法院在二零零九年才正式成立,但是行政和立法兩個部門仍是一體,就在國會下議院。英國首相向來不是一人一票直選產生,「我的朋友查良鏞」許多年前在社評這樣寫,惹來大學生跑到報館門前示威燒報紙。「大俠」人都走了,學生不學無術亂罵人,至今仍未認錯道歉。

讀過「不列顛憲法學」的人都知道,英國政制是「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理論上內閣領導的國會甚至有權變更國體,包括廢除帝制而指令英皇退位,也可以決定加入歐盟和脫離歐盟!歐盟全名是歐洲聯盟,英國在一九七三年加入歐盟的前身歐洲經濟共同體。脫歐則在二零一六年,擾攘至今,令英國政府幾年間一事無成。

介紹名詞中譯,有助於理解事實真相。港英政制部分借鏡英國,當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Executive Dominance)。老法官、老律師、老教授是故意不依「不列顛憲法學」原則嗎?大合唱「香港向來行三權分立制」是「集體失憶」,還是為「司法權侵害行政權」提供「思想武裝」?

中英雙語翻譯這回事,可不是單憑「中文好、英文也好」就夠,還得要好好學習中國歷史文化和英國歷史文化。要了解多少?潘子曰:「多多益善!」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