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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促警慎批「不反對通知書」 力阻流血結局

2019-07-16
周日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沙田遊行最終演變成暴力事件。圖為暴徒圍毆警員。 資料圖片周日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沙田遊行最終演變成暴力事件。圖為暴徒圍毆警員。 資料圖片

莫讓先「和平」後衝擊屢得逞

連串示威浪潮,暴力逐步升級,有傳反對派醞釀另一場血濺金鐘的大遊行,正計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試圖以此作為策劃暴力遊行的「護身符」。香港文匯報記者統計過去一個多月的遊行,發現即使團體有不按路線遊行的前科、刻意報少參與人數,甚至團體以匿名組織的名義申請,警方仍未有動用法例賦予的否決權,對「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幾近來者不拒。這些遊行往往在大會宣佈活動結束、一切與申請團體無關後,暴力衝擊便迅速開始,這種模式已成套路。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警方或者基於保障集會自由,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一向手鬆;也有議員認為,在目前情況下,遏止流血結局,先要由源頭嚴批「不反對通知書」做起。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根據現行的《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只要參與人數超出法例規限,即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出席人數超過500人而在私人樓宇舉行的公眾集會,以及出席人數逾30人的公眾遊行,就必須按條例規定,在活動舉行前7天向警務處處長提交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團體匿名申報竟獲批

法例同時賦予警務處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按情況考慮每宗個案,並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對集會遊行施加條件,更可反對集會遊行舉行,再盡快以書面發出反對遊行通知及向申請團體提供原因。

惟香港文匯報的統計顯示,過去一個多月,不少成功申請到「不反對通知書」的團體竟以匿名形式申報;同時,每當大會宣佈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就「拍拍屁股」任由遊行者進行暴力衝擊,這種套路屢試不爽,惟警務處依舊對這些有暴力前科的團體來者不拒,下次團體再申請遊行集會,仍能輕易申領「不反對通知書」。

葉太指警一向「手鬆」

「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自1997年沿用至今,2000年反對派曾要求進一步放?制度,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力保相關條文議案維持不變。葉劉淑儀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承認,警方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一向「手鬆」,並設有上訴機制 ,如果申請者不滿警方禁止公眾集會遊行或向公眾集會遊行施加條件的決定,更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沙田舉行的示威行動,當示威者開始偏離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便已違法。警方是在別無選擇下,阻止示威者的違法行為。」

被問及警方應否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力嚴格審批,對於一些對社會安寧有潛在威脅的遊行申請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葉太沒有正面回應,僅強調:「這方面應由警方考慮。」但她慨嘆以現時的政治生態,要收緊現行做法並不容易,「因為當年(2000年)要保留已經十分困難。 」

馬逢國倡警更認真研判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認為,警方在審批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時,應更認真地研判,遊行示威後會否有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如果警方發現不能控制場面,要更審慎地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向警方查詢警務處過去有無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個案,惟發言人無正面回應,只強調警方一直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並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

多地劃出「示威禁地」

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文森 ) 香港採用的遊行集會申請制度,在國際慣例下,相對地寬鬆,只要香港警方沒有反對,申請團體就能進行活動,即使警方沒有在限期內回應,也當「默許」處理,團體能通行無阻地舉行活動。但在外地,部分地區規定必須要獲得許可證,才能進行遊行示威或集會,而且部分敏感建築或地區,被列為示威禁地。

各地審批遊行比較

香港: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最少提前7天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美國聯邦政府:300人以上的示威,不准在國會東廣場進行;不得在距離外國使館500英尺內的地方進行

美國三藩市:提前15至60天申請許可證,但如路線經過商業區、佔用跨越5個道路交匯處,以及人數超過250人,必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

美國紐約:無規管公眾集會,但使用擴音設備的集會須領有許可證;遊行則需提前36小時申請許可證

加拿大多倫多:提前21天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英國倫敦:集會毋須預早通知;遊行則需最少6天予書面通知。該市警察局長及一位國務大臣批准後,有權發佈禁令阻止在指定管轄區內進行遊行。

英國全國:議會開會期間,禁止在議會範圍一英里以內的街道、廣場或空地集會

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超過3人至5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均需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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