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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藏私人地 無手令可拘捕

2019-07-17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批評暴徒暴力襲擊警員。■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批評暴徒暴力襲擊警員。

反對派誣警進商場執法違例 法律界批混淆視聽庇暴徒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警員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拘捕,一批暴徒暴力攻擊警員。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事後未有譴責暴徒所為,反而聲稱「根據法例」,警員未得到該商場業主新鴻基地產發展的同意前入內執法,是「知法犯法」、「違反警察通例」云云。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根據《警隊條例》第五十(1)條,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可作出拘捕,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者已經身處有關單位或私人地方內,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該單位或任何私人地方進行搜查或作出拘捕。他們批評反對派中人混淆視聽,誣衊警方,包庇暴徒,罔顧公義,應予嚴厲譴責。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對近期有暴徒連串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不斷以歪理以至片面地引用「法例」去「合理化」暴徒的行為,或包庇他們的暴行。在周日(14日)暴徒攻擊警員後,一眾反對派議員拒絕譴責暴徒,反而在記者會上聲稱警方是在未得新鴻基地產發展的同意下進入新城市廣場搜捕,意味着整場行動可能是一場「知法犯法」、「違反警察通例」的執勤,更涉嫌「非法禁錮」滯留商場內的市民。

他們更「嚴厲譴責」警方「肆意破壞社會安寧」,要求警務處處長公開解釋及紀律處分相關違例指揮官及警員,同時必須向受影響的商戶和市民「道歉」。

黃國恩:當時暴徒已涉違法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警方不一定要持有拘捕令才可進行拘捕。根據《警隊條例》(第二百三十二章)第五十(1)條,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就可以作出拘捕。當時,一批暴徒涉嫌非法集結,更以磚頭、鐵通、雨傘等擲向警方。警方在警告無效後依法推進驅散示威者,及作出拘捕犯事暴徒的行動。

他續說,很多暴徒已涉嫌觸犯非法集結罪、襲警罪、刑事毀壞罪、公眾妨擾罪等嚴重刑事罪行,警方絕對有權作出拘捕。警方必須根據現場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毋須在拘捕一刻確定該人觸犯哪一條法例,已可作出拘捕。

黃國恩指出,根據《警隊條例》,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或私人地方內,就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該單位或任何私人地方進行搜查或作出拘捕。當時,大批涉嫌犯案的暴徒竄入了新城市廣場,警方當然有權依法進入圍捕,而毋須新城市廣場的管理公司或業主同意。

他批評,在暴徒瘋狂攻擊警員時,在場部分反對派議員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令多名警員嚴重受傷,事後不但拒絕譴責暴徒,反而瘋狂攻擊執勤的警員,指鹿為馬,是明目張膽地包庇示威暴徒的惡行,言行可恥,令人神共憤。

傅健慈:該處須准警員進入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亦表示,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第五十(3)條的規定,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同時,第五十(4)條的規定,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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