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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上訴 兩撤罪五減刑

2019-07-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七名警務人員5年前(2014年)在奉召處理非法「佔中」期間,被指在金鐘添馬公園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7人前年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24個月監禁,各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受理案件後,昨日頒下長達78頁紙判詞。上訴庭認為,案件其中兩名被告的定罪證據薄弱及不穩妥,獲撤銷定罪,當庭釋放,另5人則分獲減刑到15個月至18個月。

兩名獲撤銷定罪、當庭釋放的被告分別為第四被告劉興沛,第七被告黃偉豪。兩人離開法院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而獲減刑的五名被告為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陳少丹及關嘉豪則須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麥偉德及法官潘兆初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明白警察在案發當時面對重大壓力及困擾,公共秩序在「佔領」行動期間被大肆擾亂,香港社會亦發生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公民抗命」,警察無可避免及勉為其難地被夾在政府及市民的夾縫之中。

他們續指,電視台的新聞片段真實,原審法官接納片段作為呈堂證供沒有犯錯,而在審訊時,相關證人亦能夠從新聞片段中認出除劉興沛和黃偉豪以外的5名被告。

上訴庭信納5人有份參與襲擊曾健超,並重申無論警員面對多大的挑釁都不能成為襲擊他人的藉口,惟認為原審法官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高,因而決定將量刑起點由30個月減至21個至24個月,即5名被告分獲減刑15至18個月(見表)。

無證人助證 兩警脫罪

至於獲撤銷定罪的劉興沛和黃偉豪,上訴庭指,審訊期間沒有證人能夠在呈堂影片中辨認出他們,原審法官主要依靠自己個人的觀察而認為兩人有份參與襲擊。

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單靠個人觀察,在沒有任何助證的情況下做出自己的個人判斷,是欠缺基礎,證據脆弱,定罪屬不穩妥,故裁定兩人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當庭釋放。

7名被告庭上聞判後均表現冷靜,5名獲減刑但定罪仍維持原判的警員則與家人握手後隨即被收押。其間,有公眾席上的市民一度按耐不住情緒,激動痛哭及大聲質問:「有沒有法治?」在庭外有多名撐警市民不滿裁決,大喊:「點解暴徒打警察就無罪?」

律政司指會研究法庭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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