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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棍縱暴 證據確鑿 阻警平亂 法網難逃

2019-08-02

法律專家逐一析案 反對派議員濫權庇暴徒面臨判監

7月以來,香港的非法集會真可謂「遍地開花」,參與非法集會的「暴力示威者」衝擊手段不斷升級,行為越來越血腥,「裝備」越來越齊全,警方的克制和忍讓,令暴徒的惡行變本加厲。然而,一眾「縱暴派」立法會議員,身為立法者,非但沒有立刻與暴力行為割席,更知法犯法,縱暴阻差。每次警方清場但暴徒不願後退時,都有「縱暴派」議員站在警方防線前阻警執法,庇護暴徒。

香港文匯報訪問了多位法律界專家,包括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他們均指有關議員已經違反了多項香港法例,涉嫌多項罪行。他們指出,在衝擊現場,立法會議員絕無特權,縱暴派議員很可能已干犯「阻差辦公」等罪行。根據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第五十條,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干犯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在訂明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拘捕。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1、鄺俊宇

1 7月14日,暴徒在好運中心衝擊警方時,鄺充當「人牆」阻撓警方執法,並在街上背荂u大聲公」遊走。

2 7月27日,元朗遊行中,鄺全程與暴徒 「同行」,更和全副武裝的暴徒「有商有量」,不時指手畫腳,似在「提供意見」指揮大局。 及後,鄺身處發生激烈衝突的元朗泰祥街附近,當大批配備頭盔、自製盾牌及手持武器的暴徒多次衝擊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油漆彈等,警方準備驅散時,鄺即手持「大聲公」頻頻叫囂。鄺非但沒有怪責暴徒的非法行為,更沒有呼籲暴徒離開,反而一時聲稱要和現場指揮官對話,一時又質疑警方在人煙稠密的市中心施放催淚彈,疑似故意阻撓警方執法,暗助暴徒喘息,再度衝擊警方防線。

專家析案

1 跟全副武裝的暴徒「有商有量」,似指揮大局,鄺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或串謀、或企圖犯罪的行為」罪名,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2 跟全副武裝的暴徒「有商有量」,似指揮大局,暴徒手持武器多次衝擊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油漆彈等,鄺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可被控「串謀罪、企圖犯罪」,若罪行成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該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3 堵塞道路,鄺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4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鄺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5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鄺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6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鄺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7 在公共地方,手持「大聲公」頻頻叫囂,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鄺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2、楊岳橋

1 7月14日,楊現身在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警方晚上準備清場期間,現身扮演「人牆」角色阻撓警方執法。

2 7月21日,楊在facebook上轉發所謂「警黑勾結」證據,並刻意引導網民質疑一哥盧偉聰關於「警黑勢不兩立」的陳述。

3 7月27日,元朗遊行中,均多次站在警方和示威者中間,聲稱示威者「正在撤退」,阻撓警方執法。

專家析案

1 現身在沙田混亂埸合中「指指點點」,楊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或串謀、或企圖犯罪的行為」罪名,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2 現身在沙田混亂埸合中「指指點點」,暴徒手持武器襲擊警察,造成警察嚴重身體受傷,楊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可被控「串謀罪、企圖犯罪」,若罪行成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該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3 堵塞道路,楊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4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楊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5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楊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6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楊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7 在facebook上轉發所謂「警黑勾結」證據,惡意散佈虛構的事實,楊涉嫌觸犯《誹謗條例》,可被控「發佈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處判囚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3、林卓廷

1 7月14日,沙田遊行中,在街頭阻礙警員清場,指警方謊稱示威者向其掟石頭,要求警員展示編號。

當天,暴徒在好運中心衝擊警方時,林卓廷也來做「人牆」,不斷拖延警方拘捕暴徒的時間,浪費警力。

2 7月21日,林卓廷現身屬於新界西的元朗,並涉嫌和一批黑衣人故意挑起事端,終觸發黑衣人、白衣人打鬥,危及無辜市民的生命安全。

專家析案

1 現身跟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為伍,林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林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林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林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5 從網上視頻見到,在7月21日,林卓廷口口聲聲稱呼跟他在一起的黑衣人為兄弟,並縱容黑衣人用粗口辱罵白衣人,及使用雜物、滅火筒及滅火喉開水襲擊白衣人,挑起事端,引發雙方衝突,危及無辜市民的生命,林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或串謀、或企圖犯罪的行為」罪名,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4、譚文豪

1 7月7日,九龍示威中,譚阻撓警方執法,擋在示威者前放慢腳步行,阻礙警方清場,又很大官威地叫警員「唔係指揮官就唔好講洁v。

2 7月14日,譚在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警方晚上準備清場期間,現身扮演「人牆」角色阻撓警方執法,更要求與現場警察指揮官溝通。談了數句之後,譚就以中英文向現場傳媒稱,已向警察解釋示威者正在後退,無必要舉旗,毋須推進,又指警方答應暫時不會推進,形同示威者的「總指揮」般。

7月27日,多次站在警方和示威者中間,聲稱示威者「正在撤退」,阻撓警方執法。

專家析案

1 現身在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形同「總指揮」,譚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或串謀、或企圖犯罪的行為」罪名,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2 現身在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形同「總指揮」,暴徒手持武器襲擊警察,造成警察嚴重身體受傷,譚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可被控「串謀罪、企圖犯罪」,若罪行成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該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3 堵塞道路,譚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4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譚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5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譚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6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譚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5、朱凱Y

1 7月14日,沙田遊行中,警方清場時,不斷對警方說「示威者正在退後」,自己卻紋絲不動。

專家析案

1 現身穿插在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之間,行動自如,朱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朱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朱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朱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6、陳志全

1 7月14日,阻礙警方在沙田清場,稱「沒有必要繼續清場」,因為參與非法集會的示威者已經「陸續散去」。

專家析案

1 現身跟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為伍,陳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陳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陳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陳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7、許智

1 7月14日,許在沙田搞事分子的傘陣和鐵馬陣前席地而坐,與一名外籍男子密談。

2 7月21日,暴徒衝擊香港中聯辦大樓,許向在場指揮官發難,稱警方「逼得太緊」,要求給足夠時間讓示威者散去,阻撓警方執法。

3 7月27日,元朗遊行中,數十名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晚上10時一度進入元朗站制服示威者,許在場要求警方指揮官不要再入站,又指本來站內氣氛好和平,希望不要再引起無謂衝突,呼籲警員冷靜,給予時間市民離開。他又呼籲警員關掉其強光電筒,令氣氛冷靜下來。

4 7月28日,上環衝突事件中,在德輔道西電車路警方清場行動時,許手持擴音器向警方稱,應留一些冷靜時間給受傷者,再次阻撓警方執法行動。許還向警方開「條件」,濫用其「立法會議員」身份要求與在場指揮官直接對話。警方回應指,或會刑事檢控,命令許立即離開,但許未有理會續停留在現場,向警方稱自己盡議員責任監察現場情況,而警員向許大叫「議員無特權,你有無參與非法集結?」許稱「沒有」。

專家析案

1 堵塞道路,許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許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許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許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8、區諾軒

1 7月7日,示威者圍堵旺角時,區諾軒攜帶大聲公「爛仔」上身,與警員口角,歇斯底里嚎叫爆粗,高喊:「指揮官立即出來!」甚至辱罵警員是「死黑警」,用英文粗口侮辱警告他離開的女總督察,該名女督察已向平機會投訴區諾軒。

2 7月28日,在上環的非法集會中,區諾軒再次站在暴徒和警察中間「扮專家」,「批評」警方使用不當武力。

專家析案

1 現身穿插在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之間,行動自如,區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區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區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區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5 帶大聲公歇斯底里嚎叫爆粗,辱罵警員是「死黑警」,用英文粗口侮辱警告他離開的女總督察,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區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9、尹兆堅

1 7月13日,「光復上水」遊行後暴徒與警方發生衝突,尹兆堅攪混水,假惺惺「調解」,誣衊警務人員用警棍追打一名示威者,更向傳媒宣稱警察「逼」得該示威者「跳下天橋」,是記者將其救回。但當日有視頻證明,是警察將欲跳橋的示威者救回。

2 7月27日, 「光復元朗」非法集會中,要求與警方指揮官或負責人對話,聲稱要讓示威者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及清晰方向撤退,警方勸其不要阻差辦公,並解釋示威者可以向西鐵站方向疏散。

專家析案

1 現身穿插在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之間,行動自如,尹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尹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尹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3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尹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4 誣衊警務人員用警棍追打一名示威者,更在公共地方向傳媒及公眾人士發佈虛假侮辱性消息,宣稱警察逼到該示威者「跳下天橋」,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尹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5 誣衊警務人員,惡意散佈虛構的事實,尹涉嫌觸犯《誹謗條例》,可被控「發佈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處判囚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10、郭家麒

1 7月28日,阻礙警方在上環清場,被捕暴徒不願除下面罩暴露面容,郭家麒上前聲稱「了解事件」、了解暴徒傷勢,被警方拒絕後,郭家麒不斷辱罵警方,並稱「我係議員、又係醫生,睇病人都唔得咩?」

專家析案

1 現身跟非法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為伍,郭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郭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郭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郭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11、張超雄

1 7月21日,民陣非法遊行至上環時,張超雄到場扮「和事佬」,稱警方「逼得太緊」,要求警方給足夠時間讓示威者散去,但暴徒並無撤退跡象。一直保持克制的指揮官即反駁說:「我們已花逾1小時呼籲他們和平散去,已經給予足夠時間!」

專家析案

1 現身穿插在遊行示威者、非法集結者,乃至暴徒之間,行動自如,張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2 堵塞道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張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3 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張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4 阻撓警方執法,包庇暴徒,張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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