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失當罪成 官:判囚必不少於1個月拒保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被指在任期間收受賭王姨仔、港聯航空前董事陳婉玉51萬元賄款案,昨在區域法院分被裁定受賄及行賄罪名不成立,但馮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還柙至9月12日判刑;馮申請保釋,惟法官指被告的控罪嚴重,最高可判監7年,而本案肯定不會判囚少於1個月,因此拒絕其保釋,馮還柙候判。
馮永業及陳婉玉昨晨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控罪指陳在2004年向時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航空組主管的馮永業支付51萬元,作為購買羅便臣道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令馮傾向優待她與她的公司,涉嫌干犯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馮永業則被指收取陳婉玉的51萬元「甜頭」以傾向優待陳與陳的公司,以及在處理與陳公司相關申請時沒向政府申報,因而涉嫌干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官:陳如想巴結高官不必咁複雜
法官游德康接納兩人是「打得火熱」的情侶關係;又接納51萬元訂金,是用來抵消另一個物業利潤的協議,指如果陳婉玉處心積慮巴結高官以換取優待,毋須如此大費周章,在澳門購買名貴手錶便可。
游官又指,陳婉玉由親戚委任出任公司高層,公事上毋須拚搏太多,金錢對她亦不太重要, 51萬元對她來說可能只是小數目,記不起有關款項的往來並非不可能。馮永業一直有協助她處理物業,兩人會攤分利潤亦非不可能。故此裁定馮永業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陳婉玉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亦不成立。
至於馮永業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處理與陳婉玉公司相關申請時沒向政府申報利益。游官不接納馮一直不知道陳在公司職位的說法,形容馮在庭上的表現可見他能言善辯、能幹,認為他首次出席跟謝天賜及陳婉玉的公務飯局認識陳婉玉前,不可能不做準備工夫,查核她公司背景、誰是股東及職銜,即使飯局時沒有查核,但表白前亦不可能不知。
游官指,51萬元是馮永業月薪的四倍,對馮來說並非小數目,認為他是基於貪念而接受分享買賣物業利潤的建議,而當時他無可能不知道已構成潛在利益衝突,以及自己身為公務員要申報利益的規例;游官續指,有考慮過馮是否因怕婚外情被揭發而不申報,但認為申報利益都可不提及關係,故此相信馮是貪錢而刻意隱瞞不向政府申報。故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還柙至9月12日判刑。
馮永業呈妻子求情信
馮永業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馮服務香港33年,盡忠職守,只因一名女士而犯錯,希望法官從輕發落。又呈上37封由現任及前任官員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包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前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其現職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的妻子馮程淑儀亦有寫求情信,指審訊披露的細節對她傷害很大,但丈夫一直將家庭放在首位,對患病女兒亦照顧有加。
馮永業的代表律師又為馮申請保釋,指沒跡象顯示被告會不出庭,希望法庭給予一個月時間讓他回家陪伴女兒。惟游官經考慮後拒絕,指馮永業的控罪嚴重,刑期最高可達7年,本案判刑肯定不會短於一個月,還柙不會對他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