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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攜改裝傘案 16歲少年表證成立

2019-10-3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今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騷亂中,一名當時15歲少年被警員搜出改裝雨傘、行山柺杖及鐳射筆等攻擊性武器。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開審。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少年表面證供成立,還柙至11月1日續審。根據控方傳召的電子專家指,經檢驗確定涉案鐳射筆最大輸出功率是其標示的10倍,相距35米內照射或能直接傷及眼部。

本月初才滿16歲的被告,正就讀中三。控罪指他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把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雨傘、一支長55厘米的行山杖、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等,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獲得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指,當日下午1時許,警員在上址截查被告時,在其背囊內搜出改裝雨傘、行山杖、鐳射筆、噴漆、頭盔、護脛、護膝、防毒面具、索帶、綠茶樽、印有梁天琦樣貌和印有政治標語的紙張等共25件物品,及後警方在現場拍攝兩段查問被告的片段。

揭鐳射筆功率超標示10倍

控方昨日傳召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郭漢文作供。郭指,涉案鐳射筆經檢驗,確定為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的3B型,最大輸出功率為52mW(毫瓦特),僅次於最高的第四型,若在少過35米距離或少過0.25秒的時間,直接接觸眼部可能會造成傷害。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聲言,鐳射筆標籤上標明的輸出功率「少於5mW」,一般無經驗的市民未必知悉該筆超出功率。

控方證人警員曾用鵬(譯音)其後作供指,當時有40人至50多人聚集,他目睹被告不斷在警方防線前游走,截查時發現該把經改裝的長傘內藏一支手柄被拆下的行山杖,行山杖的一端有金屬螺絲外露,並在庭上示範打開該傘後把手柄推向傘篷,尾部露出47厘米長的傘骨。

控方又在庭上播放一段當日有份參與拘捕被告的警長李洪榮(譯音)查問被告的片段,並想以此提問,但被辯方反對,指被告已還柙一個多月仍未錄取口供,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接納投訴,下令控方不可提問相關部分。

辯方大狀又反對控方將兩段錄影畫面呈堂,稱當日在現場由警方拍攝查問被告的錄影片段,事前未向被告作出警誡詞,涉嫌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加上被告當時僅15歲,又無家長陪同,法庭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其口供是出於自願。

不過,蘇官經考慮所有證據後,仍決定接納控方呈上的兩段錄影片段,並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亦無傳召辯方證人或專家,案件押後至本周五(11月1日)作結案陳詞,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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