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2、持牌人必須遵從隨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經不時修訂)。
3、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帶服務或活動或對現有服務或活動作出重大改變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4、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產品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5、持牌人必須就其業務活動以證監會訂明的格式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
6、持牌人必須委聘證監會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進行年度檢視,編制一份已遵從發牌條件和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首份報告必須在牌照獲批准日期起計18個月內呈交給證監會,其後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