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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廣電原台長趙春濤獲刑18年

2019-12-03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一審判決內蒙古廣播電視台原黨委書記、台長趙春濤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17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原內蒙古電視台台長、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單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單位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幣124萬餘元,其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價值人民幣393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被告人趙春濤為泄私憤,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二級;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的職務便利,不依法履行職責,阻撓、干擾紀檢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調查工作,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春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並罰,依法懲處,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對被告人趙春濤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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