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洗黑錢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近日香港警方搗破一個洗黑錢集團並拘捕3男1女,凍結銀行戶口存款高達7,000萬元,警方懷疑該集團與一個網上平台「星火同盟」接受公眾捐款以支援示威或暴力活動有關,包括為被捕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律師費等。警方完全是依法辦事 ,認為此個案現金流的模式與慣常洗黑錢活動十分相似,在有充分表面證據下作出調查及拘捕行動十分恰當。
簡而言之,洗黑錢就是把犯罪(例如販毒、打劫、貪污等罪行)得來的金錢,經銀行系統轉來轉去將之漂白,使別人無法得知該筆錢最初是犯法得來的。在香港針對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法例主要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等法例,其中《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規定,任何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這項罪行一般稱為洗黑錢罪。
銀行關閉有關戶口做法合法合理
要證明這項罪行,控方不需證明有關財產的確是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關公訴罪行為何。在涉及經銀行戶口洗黑錢的情況下,控方只需證明:(1) 被告人曾處理其戶口內的款項,及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便可。在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 一案中,法庭的觀點相當清晰:「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如果容許另一人使用其銀行戶口提存資金,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必然的推論是,銀行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經其戶口的資金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因此辯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戶口內存款是合法得來的,否則便有可能入罪。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十分重視打擊洗黑錢活動,亦有一套嚴謹的程序監控在金融機構發生的洗黑錢活動。今次警方搗破這個集團正是這個機制發生作用。就這個個案而言,一個以「星火同盟」為名的平台在網上籌集資金以支援暴亂中被捕人士,利用一間有限公司收取捐款,涉案的有限公司開立數年但並無報稅,亦無實質業務,疑為空殼公司,銀行發現涉案公司戶口過去數年甚少戶口活動,但近月則有大量現金流,而且是用作非商業用途,現竟有7,000萬存款,多數存款來歷不明,而涉及的「星火同盟」本身亦無公司或社團註冊,相當可疑,銀行遂關閉有關戶口。
另外,依香港相關法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有;或曾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他╱她必須盡快將其所知悉或感到懷疑的交易內容,向特區聯合財富情報組(由警方及海關組成,主要負責反洗黑錢調查工作)報告,如有足夠證據警方會展開調查。
銀行是有法律責任防止洗黑錢或協助恐怖活動的資金來源,向當局舉報可疑個案,銀行做法完全合法合理。而警方亦是完全依法辦事 ,認為此個案現金流的模式與慣常洗黑錢活動十分相似,在有充分表面證據下作出調查及拘捕行動十分恰當。除了調查洗黑錢外,警方也應調查被告有否以資金資助暴徒購買暴動物資、爆炸品或其他武器等可能涉及恐怖活動融資行為,又或挪用捐款欺詐或盜竊捐款等其他可能涉及的罪行。
警方應依法徹查切斷暴徒資金鏈
一如所料,事件曝光後,泛暴派馬上跳出來企圖混淆視聽,指警方抹黑誣陷,高呼什么「眾籌無罪」,甚至相關舉報的銀行職員亦被起底,可見這些「黃絲」一貫立場是對自己有利的就要求法治,否則就無法無天,視法律如�茠哄A恃惡橫行。香港人應該醒覺,支持警方嚴正執法,維護香港法治,否則自食惡果的將會是自己。
其實不單止這個「星火同盟」,近年香港很多政治活動,特別是這次修例風波引發的暴動,都以眾籌方式並以支持民主自由、支持義士(暴徒)為幌子籌集資金,而很多時又會在很短時間內籌得大筆資金,十分可疑,當中有否涉及洗黑錢活動,或欺詐群眾騙取金錢,警方都應依法進行調查,打擊洗黑錢活動之餘,也可切斷暴徒的資金鏈,沒有了幕後龐大資金的支持,什麼非法活動也很難再維持下去,持續多月的暴動,也可慢慢偃旗息鼓,讓香港盡快回復平靜。
今次警方拘捕行動,值得稱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