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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爆廉署調查 林卓廷涉違例

2020-01-02

聲稱警司游乃強受查 「前調查員」知法犯法可囚一年

泛暴派過去半年一直抹黑警方,企圖製造警民矛盾、撕裂社會,包括一直炒作去年7月21日的元朗黑白衣人打鬥事件。過去一直以曾於廉署任職自居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日前在記者會上披露負責調查該宗打鬥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有大律師指出,林卓廷涉知法犯法洩露廉署機密,或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有關不得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的規定,勢成「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事件(見另稿)的翻版,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兩萬元及入獄一年。就林卓廷的言論,廉署指不會評論個別事件。■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立

泛暴派抹黑警方一直不遺餘力,去年7月21日的元朗打鬥事件是他們最「落力」文宣的事件之一,矛頭更直指當晚帶隊到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當日的事件,警方至今仍在調查中,但林卓廷日前卻突然在記者會上爆出一句:「(游乃強)根本係7.21警隊縱容黑社會暴打市民的其中一個疑犯,廉署係查緊佢謘A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呀!」

舉報必須保密 吳文遠案可鑒

就林卓廷的言論,廉署指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作為旁人,自然不知林卓廷說話的真偽,若然他只是胡謅一番欲藉此削弱警隊的公信力,他的人格已完全「破產」;若然是真,這位前廉署調查員便是公開洩密,知法犯法。

大律師龔靜儀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列明所有向廉政公署舉報的案件,必須保密,如有人透露有關資料,即屬違法。她解釋,廉署要對調查內容及涉案人身份保密,一來是不想被調查者有機會毀滅證據,或因為知道自己面對調查而畏罪潛逃,另一方面也要顧及受查者的名譽。

龔靜儀說:「作為一名前廉署調查員,他(林卓廷)應該比任何一名市民都熟悉廉署的相關法例,卻竟在這情況下知法犯法!相信法院若考慮判刑時也會看看應否加重其刑罰。」她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如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兩萬元及入獄1年。她補充,不久前吳文遠向公眾披露廉署調查馮程淑儀的案例,最終便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罪成,被判監4個月。

網民質疑林亂舉報玩政治

事件爆出後,網民一面倒批評林卓廷。其中「Leung John」直斥「亂舉報去作政治打壓,此人不是第一次」,「Chung Go」說:「唔怪得廉政公署唔要呢條××,連機密都可隨便講。」「陳霞珍」說:「知法犯法,是你這個林垃圾議員,整天搞得香港苦不堪言喪盡天良,議員也好意思知法犯法,林神經議員帶無知孩子來元朗搞事,又把所有責任推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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