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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有賴秩序 不能凌駕國安

2020-05-28
■去年6月,暴徒圍攻立法會,用鐵馬衝擊警方防線。 資料圖片■去年6月,暴徒圍攻立法會,用鐵馬衝擊警方防線。 資料圖片

全球案例充分顯示暴恐行為必重判

過去一年,香港攬炒派以遊行示威為名、打砸搶燒為實,鼓吹「港獨」、策動恐怖襲擊、勾結外國勢力,曝露香港在國家安全長期存在法律漏洞的問題。當全國人大正在推動港區國安法時,香港攬炒派又紛紛將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法例稱為「惡法」,稱立法會「打壓言論、集會、新聞等自由」,大律師公會更發聲明質疑港區國安法不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

不過,《公約》表明,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壎糽庣D德。

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本地案例,香港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特區終審法院都指出,人權並非絕對,當危害公共安全時,就要受到法律限制,有任何政治訴求都不會改變問題性質。

不同國家及地區案例亦顯示,每個國家都會致力維護國土內的安全,只要涉及恐怖主義,無論該行為是否和平、企圖傷人的活動中有無傷人,都會根據該國的有關法例予以重判,所謂「人權」、「自由」,不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藉口。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甘瑜

【本地案例】

金鐘暴動案

案情︰22歲救生員冼嘉豪承認去年6月12日在金鐘參與暴動,本月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抗辯理由︰被告非「有預謀犯案」,事發後感到後悔,明白任何時候都不應訴諸暴力。

法庭判決︰冼被捕時被搜出身上有索帶。市民和平集會的自由是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會超越界線因而需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法律確保維護公共秩序與和平,不受使用暴力的威脅,如果公共秩序得不到維護,就會影響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佔中九犯」案

案情︰「佔中九犯」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邵家臻、黃浩銘、李永達、陳淑莊、張秀賢、鍾耀華2014年發起非法「佔中」,串謀或煽動公眾犯罪,去年4月9日被區域法院裁定罪成。除了張秀賢因年輕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他人都被判監禁8個月至16個月。

抗辯理由︰有關罪名「過時」和「模糊」,質疑「串謀犯公眾妨擾」會壓縮公眾行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權利

法庭判決︰公眾妨擾罪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確定性要求,並指出在檢視有關行為所造成的阻礙是否不合理時,須視乎其程度和持續時間、所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及當中的目的等,強調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會權,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重要,故所造成的阻礙不可超越合理界限,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串謀犯公眾妨擾」的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雙學」衝擊政總東翼前地案

案情︰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因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當中涉及暴力行為,分別被判「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一度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後被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至8個月,最終恢復原審裁決。

抗辯理由︰被告年紀尚輕,涉案行為「不為自己」,「只針對當時社會爭議議題」

法庭判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所保障的不是絕對的權利,為了公共秩序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對其行使合法的限制,而一旦示威者捲入暴力或暴力威脅,示威者越過界限,受法律保障的和平示威將與非法活動區分開,該非法活動受到法律制裁和約束。

雖然他們的刑期上訴得直,但終審法院完全認同上訴庭的新判刑指引,即涉及暴力的抗爭行為就應該判監,只是黃之鋒等人判刑時未有此新指引,所以不套用在他們該案之上。

旺角暴亂案

案情︰「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因2016年旺角暴亂案,在當晚破壞社會秩序及襲警等,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其中梁天琦因襲警及暴動罪成被判囚6年。

抗辯理由︰梁天琦聲稱自己當時在進行30人以下的「選舉遊行」,全為「保護市民」,避免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法庭判決︰當日的暴動是群眾聚集於馬路,拒絕警方處理交通意外,更向警方採取報復行為,發洩在無辜者身上。暴動是集體的暴力行為,選擇參與暴動的人實咎由自取。事件背景不能作求情因素,以免社會得到錯誤訊息,以為可以因不滿現狀而向政府施以暴力,故此不接受政治訴求作為求情理由,只考慮暴力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法庭拒絕將民生政治爭議訴諸暴力,暴力行為背離了多元社會的理性討論及互相尊重。

若要維護香港的文明自由,和確保香港能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是必不可少。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並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法律亦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受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事實上,若不維持公共秩序,巿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也會消失。

【外地案例】

美國

「人道主義法項目」試圖幫助庫爾德工人黨,在土耳其和斯里蘭卡的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學習如何「和平解決衝突」。法庭指像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這樣的恐怖團體的最終目的就是施行恐怖活動。儘管這些團體也擁有其他合法、非暴力的目標,而這些有關恐怖活動的後果無疑是慘重。即使旨在促進和平談判或聯合國的目的,國會也打算阻止對此類團體的援助,因為該協助確實符合法律對實質性援助的定義,即「培訓、專家建議或協助、服務和人員」,而任何援助都可以幫助使恐怖組織「合法」,並釋放其用於恐怖活動的資源。

英國

2018年,一對母女因為企圖在國會附近以刀作出襲擊行為,該名母親被判終身監禁、最少16年有期徒刑,女兒則被判6年9個月監禁,該案例並無指出有人受傷。該名母親的另一女兒亦企圖在大英博物館附近作出襲擊行為而被判監,當地社會相信是該名母親令兩名女兒成為激進分子。

意大利

2018年3月,米蘭高等法院裁定一男子加入恐怖組織,並通過應用程序和互聯網,傳播煽動或挑起恐怖主義行為的資料罪成。法院認為這名男子公開指使他人犯下恐怖主義罪行,判處28個月監禁。

加拿大

1981年,在加拿大「J. R. T. and the W. G. Party v. Canada」一案中,一個未經合法註冊的政黨,其理念是宣揚猶太人的「可怕」,被法院禁止宣揚該黨的理念。案件上訴至國際人權委員會,結果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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