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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人大決定對港法庭有約束力

2020-05-28

全國人大審議港區國安法期間,攬炒派政客和媒體連日都群起攻訐,有人甚至聲言會提出司法覆核。事實上,攬炒分子已非首次對全國人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且被高等法院多次拒絕受理,同時向社會說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是中央實施其對港監督權的方式之一。

「8.31」與瀆誓案等例顯監督權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曾以個人名義申請司法覆核,宣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的「8.31」決定在港沒有「法律約束力」,並與基本法有「牴觸」,質疑特區政府基於這框架進行諮詢的決定是「犯下法律錯誤」,要求法庭推翻進行政改諮詢的決定及重啟諮詢。

高等法院於2015年6月5日撤銷梁麗幗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梁麗幗的說法錯誤,強調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人大「8.31」決定或2004年的人大釋法,法院更不應在政改未通過前「踩過界」,以司法權干預立法權。

法官並同意代表特區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所指,即使立法會通過一個違反「8.31」決定的方案,全國人大亦有最後決定權不通過方案。換言之,在「8.31」框架以外,所有方案都是不切實可行的,故梁麗幗的理據沒合理可爭辯之處,亦無成功機會,法院不應就此論點給予司法覆核許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通過決定,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明確有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當時,攬炒派聲稱有關決定「無法律效力」,其中社民連梁國雄、「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等人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周家明於2018年12月13日的判詞中指出,基於人大的解釋權是全面的、無限制的,故人大的決定有很強說服力,有關決定不論如何理解,都應視為素材之一去考慮,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有實質的功能去解釋基本法,人大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監督權。

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地位,法官接納代表特區政府的法律意見指,國家憲法賦予人大有權監督憲法落實,人大亦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故人大的決定已揭示了即使正式釋法後的結果,所以人大的決定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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