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有讀者朋友問我對於中央政府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一事有何意見。因為這是近日舉世矚目的頭等大事,不妨先略談淺見。其實「潘老頭」小時候也曾接觸過一點英式普通法的皮毛,當然市民大眾情願聽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胡說八道,多過肯聽我這個小市民老百姓的愚見,人們有這樣的心態我絕對能夠理解。
首先要指出今天香港社會有為數不少的市民,已經抱有目無法紀的做人態度,倒不如先清本溯源。第一位破壞香港社會法治精神的名人該是號稱「名嘴」的黃毓民,此君曾任教大專院校,然後成為傳媒紅人。香港回歸之後,黃名嘴經年累月鼓吹「公民抗命」,又提出「惡法」的觀念。他的信徒接受了「惡法」不必守的教條。至於「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這回事,按詞意該譯作「公民不服從」更合適,潘某人可能是香港持此觀點的第一人。一譯之差有何分別?有的!我們都知道「聖雄」甘地(1869年至1948年)領導印度立國前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Non-cooperation movement),這是「公民不服從」的同義詞(或至低限度是近義詞)。香港式「公民抗命」則與暴力密不可分!
然後是大學法學教師戴耀廷發明的「違法達義」,這也是粗暴踐踏「法治」(Rule of law)精神。2014年「非法佔中、雨傘革命」、2016年「魚蛋革命」、2019年「時代革命」都是「公民抗命」播了種,到「違法達義」收割的苦果。
還有楊鐵樑法官在傳媒教英文時,提出了「以法而治」(Rule by law)的新學說!楊官曾在特區政府出任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他可是「港人治港」之下的一位「治港港人」。這個新穎的說法教潘某人大吃一驚!「潘老頭」真的老了!在我整個少年時代,從來沒有聽過「Rule by law」,「以法而治」居然有錯,難道應要「以人而治」嗎?過去幾十年我只知「Rule of law」可以最簡單詮釋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筆者多年不讀法律教科書,世道竟然劇變如此。我們這一代香港人受到「時代革命」洗禮,驚嘆怎麼有這許多香港人幻想自己可以凌駕法律,認定是「惡法」就可以不守,還搶佔了「道德高地」呢?
由2019年6月起,香港這個我們的家飽受無休止的暴亂摧殘折磨,歐美傳媒謳歌褒美的「和平示威者」濫用私刑、殺人放火、破壞鐵路、亂擲汽油彈等等,令到香港由原本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搖身一變成為罪惡之都、兇危之地!
本欄的讀者可能會記得筆者總結禍亂香港的五大界別,即:政(包括反對黨派和政府內吃裏扒外的高官)、教(包括宗教界一些高級傳教士)、法(包括法官、大律師、律師和法學教師)、學(包括大中小學的師生)、媒(包括合法註冊的和不守規矩的網絡傳媒)。
再加外部勢力干預,特區政府飽受外憂內患前後夾擊。我們奉公守法的香港良民當然由衷歡迎中央政府果斷出手護港救港。
(我看港區國安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