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在任命指定法官之前可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諮詢,並在短期內予以任命。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生效,第一批6名指定法官都是裁判官,於7月3日獲任命處理首批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有人質疑上述安排的合理性,其實都是出於誤解,似乎是為了批評而批評。每一位指定法官都從現有各級法院中選出,他們都具備相當資格。根據基本法第88條,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持下,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法院法官,並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第92條進一步規定: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很明顯,甄選指定法官的準則是基於候選人的資質,並不涉及政治因素。由獨立機制選出的指定法官有助提升司法機構的威望。負責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每一位指定法官,都已通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嚴格遴選。
而且,指定法官在上任時必須宣讀司法誓言,誓詞包括:「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正義。」(《宣誓聲明及條例》之「司法誓言」)而每位指定法官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都和審理其他案件一樣不得違背司法誓言。
司法人員在過去的職業生涯中,可能會因應其專長而被任命審理某些特別案件。例如,有些法官不斷處理刑事案件而不曾審理其他類型的個案。有時法官會被調派去處理專門的法律範疇,例如與海事訴訟相關的案件、與家庭糾紛或司法覆核相關的案件等。「人盡其才」是行內的慣例,因此,若某些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方面經驗豐富,特首在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指定他們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此舉不應受到質疑。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7月2日解釋:任命指定法官的唯一準則是司法及專業素養,這意味�荂u指定法官時不應有任何政治考量」。他指出,外籍法官並未被排除在指定法官群體之外。為期一年的指定法官任期屆滿時,其他合資格法官可獲指定補缺。
馬道立說,在任命指定法官之前理應考慮所有合法的反對意見,包括「針對偏頗或合理的偏頗觀感而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正如國安法第44條所言,如果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將不獲任命為指定法官。指定法官名單一經列出,將會依照慣例,繞過行政長官經由司法部門將案件分派給指定法官審理。
是故,上述程序透明、公正,無需顧慮司法獨立會受影響。事實上,基本法第85條特別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一憲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無疑在任何時候都應受到尊重。
再者,在審訊過程中,所有被告均是在釐清合理疑點後才會被判罪。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自由。」其中包括諸如無罪推定、作出正當抗辯的權利,以及被告在刑事審訊期間所擁有的其他傳統權利等。(《國安法》第五條)
因此,國安法規定:承認在保護國家安全的同時, 也要保障被告的權利。這完全切合普通法準則。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發表在《中國日報》上。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