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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疑人「搜機」非越權 肥黎一夥覆核駁回

2020-08-21
■覆核搞手李柱銘。■覆核搞手李柱銘。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禍港四人幫」之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15人,被控去年8月至10月期間多次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下月18日再提訊。是案其中5名被告,包括李柱銘、何俊仁等聲稱警方搜查各人手機的手令調查範圍過闊,於上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推翻裁判官手令。案件上周四(13日)在高院原訟庭聆訊後,法官李運騰和高浩文昨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認為警方的權力仍受到約束,並強調警方為確認被搜查人是否有嫌疑,必須經過電子取證檢查手機內容。

是案5名申請人依次為同是「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香港「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民主黨前主席單仲偕和楊森。答辯人則為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和警務處處長。

代表5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在庭上聲稱,警方的手令沒列明蒐證的特定時間、地點等資料,而允許搜查申請人手機內「所有數碼資料」,是「調查範圍過闊」,質疑未能滿足《普通法》的條件。

共同審理本案的兩位法官李運騰和高浩文在判詞中回應指,雖然裁判官批出手令允許警方搜查手機或電子產品內的「所有數碼資料」,且沒有協定搜索範圍,但不代表警方獲授權任意搜索涉案的電子產品。警方的搜索權力受手令規定約束,以確保其搜索手法合理合法。如果警方在搜索期間發現他們沒有理由去搜索某些數碼文件,該搜查及檢取手令亦會限制他們搜索該些文件的權力。

搜索手法合理 亦無拖延

判詞續指,裁判官有自由根據個別案件去決定手令的搜索範圍,故不接納該手令沒有協定搜索範圍便等同「警方越權」的說法。

申請方聲稱,警方在裁判官批出手令去搜索手機內的資料前,已不合理地長時間扣押5人的手提電話,又稱無論該些手機內有否與調查相關的資料,警方亦有責任避免無理拖延。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警方申請手令已代表警方有合理基礎認為該些手機內的部分資料有助調查案件,而為了確認被搜查人是否有嫌疑,警方必須經過電子取證檢查手機內容。故此不接納扣押手機及獲得手令的時間有任何不當的拖延。對被告指稱扣押手機時間不恰當地過長的論點,法官認為毫無爭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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