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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終究難逃法網

2020-09-23

江樂士

香港現時與20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但仍未與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訂立移交逃犯的安排。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只可惜自1997年回歸以來,這一方面並沒任何實質的進展。這固然不利於有效執法。

然而,若果疑犯觸犯了兩地的法律,兩地會行使並存管轄權,並由疑犯落網的地區優先行使管轄權。例如,有人在內地策劃犯案,但罪案在香港發生,若果內地當局率先逮捕疑犯,就可以以違反內地法律為由予以檢控,在相關的法律程序結束後才將其遣返香港。

譬如在1999年,有「大富豪」之稱的香港居民張子強在港犯下連環綁架和走私炸藥案,他在內地落網後,當局行使司法管轄權對他提出檢控,理由是他在廣東省地區部署行動,包括策劃犯罪和非法購買炸藥和軍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此,在中國內地犯罪的不法分子,不論他們來自哪一國家,也都會在內地同樣被起訴,而條文所指的特別規定是指包含《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指出即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這表示如果某人在香港觸犯刑法,他將會在香港而不是內地受審。

在8月23日,中國海警拘捕12名正偷渡往台灣的疑犯。他們當中至少有一人之前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捕,而其餘一干人等則在示威活動期間犯法被起訴,他們外逃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在內地,非法入境屬犯罪行為,可判處一年以下監禁,但若涉及恐怖活動,則最高刑罰可增至三年。當局現正調查每一位嫌犯的犯罪程度,毫無疑問,調查的內容包括他們的動機、資金來源及其與外國勢力的聯繫程度。此外,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9月13日指出,這些逃犯「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表明當局正考量這些逃犯還干犯了哪些其他罪行,此舉存在兩種可能。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規定,即便某項罪行發生在其他地方,但若該犯罪行為的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及水域內,中國會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因此,如果刑事犯罪發生在香港,疑犯其後為逃避罪責而非法進入深圳水域,此舉可被視為嫌犯在香港犯罪而導致的後果,則該等罪行可依法在內地被起訴。

第二個可能性是(目前僅屬揣測),若有人曾在香港違反某項全國性法律而在內地被捕則可在內地被起訴。畢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對中國國民在其領土以外所犯的罪行規定了域外管轄權,這也說明逃犯有可能面臨非常嚴重的控罪。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發表在《中國日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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