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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議政】從十二「逃犯」案了解內地法律常識

2020-09-23

陳曉鋒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法學博士

近日,12名「逃犯」欲偷渡到台灣於內地海域被公安抓捕,從法律上來說,這是一起有關內地和香港刑事司法法律互助的事件,但由於兩地的法律差異和香港特殊的政治氣氛而導致了不少市民對此產生了疑惑,而在反對派政客和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政治操弄下問題似乎顯得更加疑惑。

其實,懂內地法律的人都知道,這起案件至少有三點需要向公眾解釋清楚:一是關於內地刑法的基本適用原則,即管轄權問題;二是內地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會見的例外問題;三是外交部發言人針對12「逃犯」的表態問題。

關於內地刑法的基本適用原則,即管轄權問題。內地刑法的管轄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用屬人等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又稱領土管轄,它是有關刑法空間效力最基本的原則,在領土範圍內,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犯罪,都應適用主權國的刑法。屬人管轄則是對屬地管轄原則的補充,它針對的是在領土以外的本國公民。根據此內地刑法的屬地原則,內地對12「逃犯」具有毋庸置疑的管轄權。

根據內地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是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個時候,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12「逃犯」不是只涉嫌違反偷渡罪嗎?怎麼又跟危害國家安全扯上關係?

事實上,在12「逃犯」被捕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塔格斯在Twitter上形容他們是民主運動人士,又指他們被捕是香港人權狀況惡化的另一個例子。對此,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反駁指12人因非法越境被捕,而且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作為大國的外交部發言人,所言之物當然不是空穴來風,而必須是得到相當充足的證據證明,華春瑩的後半句似乎說出了12「逃犯」可能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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