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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倘實施「制裁」 胡漢清:違國安法

2020-10-16
■胡漢清。資料圖片■胡漢清。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針對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首份《香港自治法》報告,稱金融機構倘與「被制裁者」交易將面對「制裁」,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昨日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七條,任何境內或境外的金融機構,若依照美國的報告對相關香港人士實施「制裁」,即違反香港國安法,可被檢控。

胡漢清指出,金融機構若實施美國的所謂「制裁」,就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美國「關注」香港完全是為了自己政治利益和選舉安排,所謂「制裁」更是濫用香港「一國兩制」的空間。面對這種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打擊香港的行動,香港一定要團結,堅持法治。

他強調,美國所謂的「制裁」沒有國際認受性和合法性,金融機構面對國際貿易中的摩擦,一定要遵守當地法律,不能模棱兩可,特別是美國現屆政府和政治手段或將在選舉之後進入黃昏,對香港「制裁」的認受性也很短暫;但香港國安法的有效期不只一個月,金融機構要作出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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