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沈小民於2017年3月17日裁定2016年「旺暴案」三名被告-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成為香港回歸後首宗因干犯暴動罪行入獄個案。有人引用他當年的裁決,對應是次裁決的理由,質疑他「變臉」。
三年判詞對比自相矛盾
有網民翻出當年旺暴案第三被告薛達榮自辯時稱,自己當晚與朋友唱卡拉OK之後到場看熱鬧,為安全起見,「人跑他又跑」,但沈官當時反駁這說法站不住腳,指如果不想被誤以為示威者,應該站在原位不動,而非跟示威者做相同的事,跟�茪H跑反而可能人踩人。
不過,在昨日灣仔暴動案的裁決中,沈官則稱被告「僅是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即使被告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或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並非一定源於畏罪,等等。
今年6月,沈官還裁定一名涉嫌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的20歲男學生暴動罪不成立,成為修例風波中首名暴動罪甩身的案件。沈小民當時稱,兩名警員的口供「可信性不足」,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更不能排除警員作供時「添枝加葉」云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