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法律界批戴啟思陳文敏抹黑

2020-11-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作出決定後,攬炒派發表了諸多具誤導性的言論,質疑有關決定的法律基礎,甚至指稱這是「修改了基本法」。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憲法及基本法行使權力,就涉及重要憲制問題作出決定,屬於憲制慣例,廣受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接受。攬炒派的抹黑言論,只是要抗拒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日前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有違程序公義」,是「繞過基本法行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更聲言,基本法對褫奪議員資格有明確的規定和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決定是「新增額外程序」,有如「修改基本法」,令人覺得「基本法係『可有可無』,到底仲有幾多法治可言?」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反駁,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其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不能說成是「違反法治」;「決定」本身規定要確立議員是否不符合需擁護基本法之法定要求必須經過「依法認定」,意思是必須經過一種法律程序由具法律權力的人作出決定,確認議員並不擁護基本法,完全符合法治要求。

湯家驊:決定符合法治

他指出,是次DQ 4人的依據,依賴的是選舉主任於7月時就4人作出的裁決。「此裁決本身可從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途徑推翻,過去亦有不少於一次法庭推翻選舉主任的裁決之先例。有司法上訴之途徑的裁決怎可說是『違反法治』?」

陳曼琪:抹黑為抗拒中央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最高法律約束力,不容司法覆核挑戰,並狠批攬炒派的抹黑言論違反憲制秩序,只為抗拒中央全面管治權,「從來國際認可的憲制秩序,沒有地方政府管中央政府、大過中央政府的說法。」

馬恩國倡修例DQ違誓者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二款,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合乎國家憲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也是香港既有的憲制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特首任期、政改等作出決定,而在普通法內,憲制慣例同樣被接受,完全不存在所謂「另立程序」、沒有依法處理的情況,而選舉主任DQ 4人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司法覆核,故「缺乏程序公義」之說根本無從談起。

他建議特區政府修訂《立法會條例》,指明倘有議員具體做出哪些違反誓言的事,特區政府就可以直接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