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襲擊清路障護士 區員助理囚17周

2020-11-13
■判囚17星期的首被告盧綺敏(左)和被裁定脫罪的次被告朱珮賢(右)。 資料圖片■判囚17星期的首被告盧綺敏(左)和被裁定脫罪的次被告朱珮賢(右)。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正義女護士去年10月在旺角移除黑暴設置的路障,遭10多名暴徒拖入「傘陣」拳打腳踢,又向她面部噴漆及扯頭髮拖行數米。涉參與其中的兩名女子被起訴,其中扯事主頭髮的首被告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另一項普通襲擊罪,她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7個星期。撐傘掩護暴徒的次被告則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不成立。裁判官鍾明新指,雖無證據顯示首被告有預謀犯案,但她靠人多勢眾欺負事主,「目無法紀」且具侮辱和攻擊性,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首被告盧綺敏(40歲),被控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女事主何潤姿。據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指,她在案發前於旅行社工作,事後被解僱,現為區議員助理。至於本案報稱無業的次被告朱珮賢(42歲),原被控同日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對女事主的身體施以嚴重傷害,並於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鍾明新昨日在判刑時指出,首被告盧綺敏踢女事主何潤姿,更拉扯其手中的鐵欄,屬暴力行為,法庭須注重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判刑元素。

鍾官說,雖然當時集結的規模不大、時間亦不長,但首被告利用聚集人數等優勢欺負事主,目無法紀。首被告拉扯事主的頭髮並拖行一段路,是極具侮辱性的行為。其間事主大叫報警,但首被告仍不放手,若非有人介入,相信首被告不會自行鬆手。

同時,首被告的行為亦導致聚集者情緒高漲,令現場者產生對立,氣氛緊張。首被告連同他人阻礙事主清理路障,導致車輛堵塞,亦影響交通和店舖生意。最終判她監禁17個星期。

案情指,女事主何潤姿在浸信會醫院任職護士,案發當日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暴徒用雜物堵路,於是自發到現場清理路障。其間,她被暴徒用粗言穢語指罵及淋潑飲料,當她在上海街清理雜物時,更被10多名黑衣人拉至彌敦道近周大福外,有人突高呼「開遮」,事主即被人拖入「傘陣」中拳打腳踢施襲約20多秒,面部亦被噴上黑漆。她打算離開時,再被暴徒扯着頭髮拖行數米及腳踢背部。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