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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洗腦拒認罪 僅19人警司警誡

2021-02-07
●鄧炳強表示,涉修例風波案的青年態度不合作、不認罪,僅19人接受警司警誡。圖為有身穿校服的示威者被警方帶走。 資料圖片●鄧炳強表示,涉修例風波案的青年態度不合作、不認罪,僅19人接受警司警誡。圖為有身穿校服的示威者被警方帶走。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去年在施政報告中提出,18歲以下有悔意、而非涉及嚴重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視乎情況考慮用警司警誡處理。鄧炳強昨日透露,涉修例風波案件被捕的青少年中,至今只有19人接受了警司警誡,指數字少是因為被捕人態度不合作、不認罪,很多人身上更有一些「被捕指南」卡片,更有人教唆被捕人保持緘默及等候律師,煽暴文宣在社交平台也有傳播這類訊息。若被捕人不承認犯法,警方無法實施警司警誡,只能交給法庭處理。

過去年半多以來,過萬人涉修例風波案件被捕,其中四成是學生。鄧炳強表示,去年首9個月有1,852名18歲以下人士因為干犯刑事罪行被捕,其中有150人接受了警司警誡,即約8%,主要涉及盜竊、打架案件,這個比例與以往相若。

被教唆緘默不合作

不過,在涉及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者中,只有19人接受了警司警誡,數字屬偏低。鄧炳強解釋,接受警司警誡首先要承認事實及有悔意,但在涉及修例事件被捕的青少年中,很少人會開口說話或承認,「我們發現這類案件很少會承認,亦留意到被捕人身上有一些卡,提示他們被捕後不要說話,第一時間對着鏡頭大聲喊出自己的名字。」

他認為,這可能與社交媒體散布的一些訊息有關,有人教他們在被捕後不要說話,只要大聲說出自己名字就會有律師前來協助。但他們不承認犯事,警方是沒有辦法做警司警誡,唯有將案件放到法庭,但即使很多案件後來去到法庭,也都是用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警司警誡是指當一名年齡介乎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若警方有充分證據提出起訴,便可按正常程序進行檢控,或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在警司警誡計劃下,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行使酌情權,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而涉案青少年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該名青少年年滿18歲為止。

在決定是否以警司警誡的手法處理案件時,警方必須考慮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罪犯的刑事記錄,以及涉案罪犯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進行警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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