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單位檢汽彈原料 6人竟甩暴動罪

2021-02-20
●前年10月1日,警破暴徒武器庫,檢大批白電油。 資料圖片●前年10月1日,警破暴徒武器庫,檢大批白電油。 資料圖片

法官沈小民稱涉案物品有「合法用途」 指鎖匠會開鎖不一定會爆竊

警方於前年10月1日清晨在灣仔一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6名男女被控串謀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成為交替控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昨日裁定6人兩罪均不成立,稱串謀須多於兩人協議犯法,而其共同犯罪元素必須是「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故即使兩人協議到示威現場,亦不構成串謀暴動或非法集結,又稱涉案單位內搜出的物品都有「合法用途」,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即使被告對製作汽油彈有認知,也難以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在遊行中掟出汽油彈,有如鎖匠會開鎖但不一定會爆竊,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6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1歲)、女文員蘇美莉(25歲)、姓李女生(17歲)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各人被控前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參與暴動罪,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

沈官在宣判時稱,串謀是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其間大家同意作出犯法行為,協議一經達成那刻就構成串謀罪行,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控方必須證明有一個協議存在、各被告人參加協議、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以及各人會執行協議。

他續稱,串謀控罪要求兩人或以上有協議,才可定罪;但是,不論是非法集結抑或是暴動罪的犯罪元素,都要「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即使有人知悉被告的協議,並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被告犯法,也不應被視為協議的一員。當眾被告確實執行「協議」、即外出示威投擲汽油彈時,提供協助者會干犯如協助或教唆等罪行,但始終並非共謀者之一。

單位搜獲物品數「明顯」多於5人

沈官聲稱,涉案單位只得200多呎,兩間睡房已被首5被告完全佔用,沒有多餘空間容納更多的人,但找到的物品數量明顯多於5人,如40本地圖、18部對講機、7個背囊等,明顯有更多人使用這單位。涉事單位乃於Air bnb出租,故法庭對於物品是否屬於上一租客或業主存疑。

他續稱,是次搜出物品都有其日常用途,且單位內亦找不到任何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而他認為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等都是保護性裝束,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而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的人「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

沈官聲言,在事發前一些合法遊行中,警方往往「突然」宣布腰斬並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帶同這些防護裝備保護自己,「怎能會成為並非和平參與示威者使用的物品?」「若控方將防護裝備說成攻擊之用,那麼還有什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如將此邏輯套用在足球比賽中,球員佩戴護脛,豈不是可推斷球員協議參與一項非和平的足球比賽?」

沈官稱,即使有人到涉案單位留宿或索取物資,但要推論各人為同一計劃參與暴動,看來還有一段距離,因為來到這個地方的人明顯各有所需,各有想法和盤算也是自然不過。比如一間提供行山用品的店舖,雖然有不同行山人士前來休息、閒談或拿取物資,但要說這些人之間有共同計劃一起去行山便顯得非常牽強。沒有足夠證據推斷他們一定參與不法遊行,相反,他們可能是打算參與合法遊行。

控方此前在庭上指,警方在首被告的銀包內找到兩張五金店單據,購買物品包括可製作汽油彈的白電油,而汽油彈經常在示威活動場面出現,沈官反稱,假如控方指涉案單位是用作儲存汽油彈及生產汽油彈的地方,「為何警方到該單位時沒有發現任何製作品及半製成品?」

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他續稱,單位中找到的白電油是全新未使用過,質疑可能是有人存放在單位內作其他用途,而一個人具備一些知識,也不代表就會利用相關知識來犯罪,正如開鎖匠不一定會爆竊。縱使認為第二及第三被告對製作汽油彈有認知,也難以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在遊行中掟出汽油彈。

至於控方指各被告手機能證明犯罪意圖,法庭指只是有相當可能證明訊息來自有關被告,沒有證供價值,又聲言控方案情「有好多可能性」,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判處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