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4月16日,有9名知名被告人因涉嫌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判處8至18個月監禁,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三人獲判緩刑。案中有兩名被告認罪,所有人均被判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有些人更背負雙重控罪。
眾被告質疑控罪不當,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反駁了他們的辯護,指出基本法雖然保障集會和言論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的。她指出:終審法院在2005年裁定把非法集會定性為犯罪活動乃合乎憲法精神並為此建立通報機制,所以這些被告不能以任何理由為自己開脫罪責。法官指出,被告舉辦及參與的遊行嚴重擾亂交通秩序,規模之大足以演變成暴力事件。
案中二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和不涉及本案的楊森承認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另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並認罪。當時有2,000多人無視警方禁令,由灣仔修頓球場遊行至中環聖約翰座堂。胡官在宣判時稱,有影響力的人能號召大量民眾聚集,因此極有可能會觸發暴力事件。但這項控罪比先前提及的較輕,因此監禁刑期明顯較短,由6至8個月不等。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節,非法集會乃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雖然有人質疑胡官判刑過重,但上訴法院曾經明確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法院都應率先考慮現有的最高刑罰作為量刑準則。換句話說,立法機關定立最高刑罰時已體認到罪行的嚴重性,故此,法院應據此量刑。由此可見,考慮到胡官可判處的最高刑罰高得多,她的量刑已經非常寬鬆。
警方完全有理由不批准某些集會活動,例如可能會引發暴力、威脅公共安全或引發交通混亂的活動。這個已是世界公認的原則。美國的大城市限制公眾集會的情況屢見不鮮。在紐約,市民如果在公共街道上遊行、或在公園�媮|行超過20人的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使用擴音設備,都需要事先獲得警方許可。有鑑於此,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漢史墨客妄稱「案中各人因出席和平集會而被判有罪,這種情況令人極度擔憂」, 他無疑是在干預香港司法事務,其雙標和虛偽令人不齒。
美、英、加、德、法、荷、瑞士和歐盟的外交官都出席觀察本案的宣判過程,希望他們已經如實向上司報告了本案法官的公平審判和量刑情況。若他們如實報告,但上司卻根據政治目的來評論案件,顯然沒有依據報告的內容,可見,這些實況報告算是白做了。
這種情況並非僅限於此案,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就曾無視證據確鑿而妄稱「818案」為政治檢控,還要求釋放所謂「因行使基本權利而遭到拘禁者」。這種言論簡直是對法治的粗暴踐踏。香港法庭依法公平審理,不聽命於任何勢力,美國及布林肯等妄圖干預、徒勞無功。香港司法界不偏不倚,表現在亞太區位列前茅,實為港人之幸。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