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性質嚴重、複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或針對特定法官的可跟進投訴)
「●」為第一層
「◆」為第二層
●經由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收到投訴
●初步評估是否需調查該個案
●由多於一名高院級別法官組成專責法官小組進行調查,如初步查明指控全部或部分屬實,會向被投訴的法官了解
●提交調查報告及建議
◆諮詢委員會審視提交的報告及建議
◆經考慮諮詢委員會意見後,終院首席法官就投訴作出最終決定
◆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將調查結果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並採取其他跟進行動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
整理: 香港文匯報
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