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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亂掛橫額敗訴 終極上訴被駁回

2021-05-1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3年,食環署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在全港26個法輪功宣傳據點充公130幅橫額及484塊展板,並檢控兩名法輪功學員。兩人翌年提出司法覆核,稱有關的法例違反基本法,於2018年獲原訟庭法官林雲浩裁定勝訴,惟至2019年,上訴庭推翻林雲浩的裁決。

法輪功兩名學員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昨日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審理。代表兩名法輪功學員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指稱,《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並不適用於規管示威橫額。若展示示威橫額須先取得許可,無疑限制基本法賦予市民的示威權利云云。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庭上反駁,他不同意申請人所指,若展示橫額的人不在場則有關橫額不構成示威,反問若有人在獅子山上展示大型橫額隨後離開,但該幅表達訴求的橫額仍構成示威。

3位特區終院法官其後駁回兩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兩人向政府支付訟費,書面裁決理由擇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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