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4] 論壇.民主黨為何出爾反爾?
民主黨之所以出爾反爾,寧願信任對香港實行殖民統治的國家,也不願意信任自己的祖國,根本原因是他們缺乏最起碼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感情,缺乏國民的道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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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昨天向保安局遞交意見書,表明反對立法的立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遞交意見書時說,本港已有足夠法例維護國家安全,加上回歸五年以來,本港沒有政治動盪,因此沒有急切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擔心立法後淪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
查看香港報紙過去的有關報導,證明民主黨現在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是出爾反爾的行為。
回歸前催促港英政府立法
《明報》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A4版題為《促修訂叛國煽動叛亂等罪》的報導說,民主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在港英政府的立法局提出動議,「催促港府修訂現行有關叛國、煽動叛亂、禁止顛覆行為及竊取國家機密的法例,作為九七年後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依據」。
《經濟日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標題為《民主黨前線支持修訂》的報導說:「立法局民主派議員普遍支持港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訂立顛覆叛亂的定義」,「前線劉彗卿前日召開記者會,她說,雖未有詳細研究修訂條例的內容,可是支持港府把草案交立法局處理」。
《快報》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題為《立顛覆法宜早不宜遲》的報導說:「立法局草案委員會委員何俊仁回應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要制定顛覆及分裂國家罪行的條文,若繼續任由本港法律在這方面完全空白,特區籌委會及未來立法將沒有任何藍本,若明確先立例,起碼能提供一個具體內容,是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現行法例、《人權法》及兩條國際人權公約。」
回歸後反對特區政府立法
而民主黨現在又說沒有急切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前後矛盾。而且,港英政府九六年修訂有關叛國、叛亂條例時,民主黨也沒有提出要用白紙草案諮詢,而現在民主黨除了反對立法外,還要求以白紙草案諮詢,企圖以白紙草案達到不立法或拖延立法的目的。民主黨的出爾反爾,令人質疑當年他們又為何急不及待地催促港英政府盡快立法呢?
理由前後矛盾
民主黨現在大張旗鼓出來反對立法,其反對理由與他們過去支持立法的理由也是前後矛盾的。他們回歸前說不能繼續任由本港法律在制定顛覆及分裂國家罪行的法例方面完全空白,現在則聲明「本港已有足夠法例維護國家安全」;他們過去在港英政府的立法局提出動議催促港府修訂現行有關叛國、煽動叛亂、禁止顛覆行為及竊取國家機密的法例,現在則說「沒有急切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他們過去說「《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要制定顛覆及分裂國家罪行的條文,是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現行法例、《人權法》及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現在則說二十三條立法是違反普通法原則、現行法例、《人權法》及兩條國際人權公約。對照民主黨在回歸前後對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和言論,充分說明民主黨出爾反爾,居心叵測,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民主黨不願意信任自己的祖國
對此,立法會議員譚耀宗在本月十九日《文匯報》論壇版發表文章指出:「當時的港英政府在沒有公開諮詢的情況下,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訂立顛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等,修改與叛逆及煽動罪行有關的條文,支持的又是哪些人呢?難道在這些人心中,殖民政府提出的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就可以支持,特區政府提出的就必須反對到底?他們講不出口的是,他們寧願信任對香港實行殖民統治的國家,也不願意信任自己的祖國。」
譚耀宗議員又指出:「支持為保障國家安全進行立法,並不是一種盲目的愛國熱情。保護國家的完整與獨立是國民的責任,顛覆政府必須為法律所禁止,這是法治的根基所在,亦是我們每一個人所必須堅持的道德基礎。只要站在這個道德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對政府的諮詢文件進行理性的討論。」
根本原因是缺乏一顆中國心
這是一針見血之論。民主黨之所以出爾反爾,寧願信任對香港實行殖民統治的國家,也不願意信任自己的祖國,根本原因是他們缺乏最起碼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感情,缺乏國民的道德基礎。
筆者雖然不同意部分輿論批評他們是「漢奸」的說法,但是,他們缺乏最起碼的國家意識民族感情以及相應的道德基礎,卻是事實,這在他們的出爾反爾表演上體現得淋漓盡致。
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聲稱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是因為「國家不值得愛」、「不值得信任」、「國家好了才值得去愛」,這暴露了民主黨之所以在回歸後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根本原因是他們缺乏一顆中國心。這與李柱銘在回歸前聲稱「寧願香港再做三百年殖民地」,是「異曲同工」的賣國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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