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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
■將銀行證券業務與傳統存貸業務分離,避免從業人員重疊
■由金管局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及投資等金融服務
■設立投資「冷靜期」
■維持以披露為本投資產品監管機制
■銷售文件需簡單易懂並大字突出潛在風險
■銷售金融產品時禁止使用禮物促銷
■風險評估人員需獨立於銷售過程並對評估及銷售過程錄音
■檢討前線銷售人員業績與薪酬是否存掛鉤關係
■設立「申訴機制」解決糾紛
證監會
■將銀行證券業務與傳統業務分開,以免投資者誤解銀行投資風險低
■建議採取「單一監管」或「雙峰監管」模式
■設立投資「冷靜期」
■維持披露為本監管機制,不贊成「實質監管」(merit regulation)
■修訂審核要求確保投資產品市場宣傳文件準確、平衡並無誤導性
■加強實地檢查確保不出現非法銷售
■修訂職業投資者定義,提高最低資產標準及投資經驗界定標準
■要求中介人披露是否存在銷售激勵
■設立如申訴專員的機構,授予證監會「賠償」新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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