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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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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2.0時代 人人是記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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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代互聯網普及,網上討論區消息更新速度比電台、電視台還要快。以往,報館靠讀者主動致電「報料」,現在,許多記者都主動在網上搜尋「故仔」,互聯網已成了主要「收料」和「起底」的地方。在本港一些受歡迎的「吹水區」,今日的「網聞」明天便會成為「新聞」。

 根據社會契約論,若一個社會沒有法律和道德,每個人便有無限自由作任何事情,那時將會人人為敵,變得十分可怕,故此政府必須規管及監察傷風敗德的潛在力量。由殖民時代開始,政府一直有嚴緊法例監管傳媒和出版,設置淫審機構審查懷疑色情及淫穢刊物,廣管局亦管制電子傳媒節目。理論上,政府有能力禁制違法的資訊發布。不過,當進入Web2.0時代後,不道德資訊爆炸性湧現,無孔不入滲入社會各個層面,攝影器材普及方便,個人活動隨時被身邊市民記錄和發布。傳媒的質變,令傳統「緊箍咒」開始失去效力。

 去年初藝人裸照事件中,照片並非由傳媒機構有動機地偷拍和發布,而是由當事人不小心流出,經網民以電腦及手機廣泛傳閱,引起傳媒注意才正式刊登出來。事件中與媒體機構的「狗仔隊」無關,正說明在Web2.0時代,每個市民也成為記者,沒有編制的「人民狗仔隊」,威力比傳統傳媒機構更大。藝人的性生活,按傳統新聞理論根本沒甚麼價值,對公眾亦沒裨益,只是滿足人類好奇、八卦心理,但對當事人造成極大滋擾。去年新春期間,市民亦打破禁忌在家庭聚會高談闊論性,甚至以電郵及手機向「朋友」分享。這些民間傳閱行為,已超出既有傳媒法例規管,警方只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控告在網上討論區「管有以供發佈」淫照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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