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若不是因為親戚是贊助商,決不會老遠跑去佛山看人「打擂台」,畢竟這活動太過暴力,有選擇的話,寧可看芭蕾舞。
在此之前,連什麼叫「散打」也搞不懂,中國「散打王」叫柳海龍,當亦不載於個人字典之中。然而,私下見過這小子一次,目睹他那聞名中外的「柳氏劈掛」腿功,又覺得對此人和日本挑戰者伊賀弘治的一場決鬥,不容錯過!
「柳氏劈掛」,乃是將腿踢至高於敵人頭部,再用腳掌朝天靈蓋拍下,有如以腳代手的一記大耳光。其下盤必得靠穩,以防萬一招式落了空,會栽跟斗。對雙方來說,這都是頗危險的招式……
擂台這回事,本來就夠危險的;聞說參戰雙方還得簽下生死狀,一切閃失互不追究。然而,萬一鬧出了人命,法律會如何處置?
按一般情況而言,中國法律並不承認「生死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同中關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作無效論。故此,如兩個人私底下非法決鬥,即使事前已簽定了生死狀,造成傷亡亦須承擔刑責。○八年七月黑龍江有宗案例︰一對好朋友在慶生派對上,一時興起打摔跤比武,更定立生死狀,其間一人受傷死亡,另一人結果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執行。
非法決鬥不容於法律,合法的運動競技,則是另一回事。當不幸有人命喪擂台,對手大多無須負上法律責任。這是源於西方普通法中「自願承擔風險」的抗辯理由,意思是參與比賽的雙方,在事前已明白和理解將面對的風險,且已同意去接受一切後果;搞不好真的出事,也只能算是「心甘命抵」!(不過事故中若涉及人為疏忽,譬如賽會提供的場地有問題,或有人犯規導致對手受傷等等,則依然會構成法律責任。)
散打王賽事,名正言順的運動競技是也!暴力與否,只能說是見仁見智,一場「生死決鬥」,觀後如何?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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