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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銀行向透支現金的信用卡客戶收取近50厘年利息,陳家強表示,金管局跟進後,有關銀行已同意調低利率。本報記者莫雪芝 攝
【本報訊】花旗銀行於去年底通知信用卡客戶,若連續2期未能繳付最低還款額,會被徵收49.86厘的年利率,超過銀行營運守則所規定的48厘,以透支10萬元為例,若未能繳付最低還款額,在利疊利的情況下,1年後欠款會高達14萬8千多元,2年後更加會超過20萬元。多名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批評銀行此舉等同「高利貸」,建議政府檢討法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回應時表示,金管局已經向有關銀行跟進事件,對方已同意調低利率至低於48厘水平,金管局會密切注視情況,檢討是否需要改善有關規管安排和加強監察工作,以進一步完善監管工作。
昨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說,根據《放債人條例》,如某項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逾48厘,即可推定有關的貸款交易屬敲詐性。不過,認可機構(包括銀行)獲豁免遵守該條例,讓其可在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自由釐定利率,而近日有一家銀行就現金透支服務向信用卡客戶收取接近50厘的年利率,認為抵觸銀行營運守則,應該譴責。
陳家強:金管局已跟進解決
陳家強在回應時稱,根據《銀行營運守則》第12.3條的規定,認可機構所收取的年利率不應超過48厘,除非有關認可機構有充分理據解釋收取此等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例如獲提供該等信貸類別的客戶被評估為帶有極高的信貸風險,因此有關的認可機構有需要收取較高的利率,以彌補其可能因客戶拖欠還款而蒙受的損失。這項條文亦訂明,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否則認可機構所收取的年利率不應超過60厘的法定上限。他又說,事件在金管局跟進下已經解決,但指金管局無權譴責有關銀行。
消委會去年共接獲484宗關於信用卡的投訴,其中包括利率過高等,較前年多4成。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最好每月還清卡數,若只是還最低還款額,會將小債變成長債,現金透支信貸成本高,要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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