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制定《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操作規則》,對租賃當事人義務和租賃管理等行為、技術要求都做出了嚴格標準。規則表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以及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會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規定引起強烈關注,贊同、質疑之聲此起彼伏,爭議不斷。
網絡上對房東的分辨能力普遍存疑:「稀奇了,出租人如何判斷承租人有危險?是不是租客額頭上寫明『危險分子』?」
浙江杭州網友表示不理解:「管理部門輕鬆地將責任推給了房東!從今以後,房東租房給房客就等於背上了所有的連帶責任。 」
還有網友說:「危險分子住過的賓館、吃過飯的飯店、坐過的車子……都要罰款! 」也有網友不忘把開發商「拉下水」:「開發商把房子賣給危險分子又怎麼算呢?」
正反兩方 網友激辯
江蘇蘇州一位網友委屈地說:「我也是出租人,經常為這事煩,難道願意自己家裡住個危險分子?笑話,問題是你看不出啊!」
有網友則建議:「房東應該將租房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交給公安機關,公安負責核實證件,而不是要房東當偵探,否則太可笑了。」
網上的意見並非一邊倒。「好,這樣才能安全。」有網友表示支持:「這是深思熟慮的好辦法。沒有身份證的人要是能橫行天下,人民哪有安全感?這制度來得太晚了!」
一位廣東網友表示:「應該!將屋租給違法犯罪分子也要受罰。利益和義務是並存的,想賺錢就要盡義務,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一位湖南網友認為:「雖然界定不準,但這一規定非常好,叫那些賣淫的、造假的、偷搶的……犯罪分子無處藏身。」
浙江台州的一位網民針對質疑之聲發表了觀點:「你們自己是沒有經歷肯定是反對。我這邊好多出租戶,房子都是租給社會上的混混,這些人平時都是帶刀進出的,房東為了房租,也不管,照樣高價租給他們。」
最高可罰50萬元
據了解,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制定的《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操作規則》,是根據2008年1月2日出台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決定(即「5號令」)》,當中第28條清晰列明:「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從事無照經營行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出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國土房管局表示,《操作規則》將成為全市房屋租賃備案業務的工作準則。制定《操作規則》,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使全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部門有統一明確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二是約束租賃登記備案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公共服務行為,提高便民、利民水平;三是保障和監督全市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四是詳盡規定登記的種類、工作流程、繳交資料等,方便群眾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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